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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siping
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3:40:00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你到底看得看不懂字?????????????
: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 :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 :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
: : 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
: : 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
: : 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
: : 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 :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 :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
: : 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 :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
: : 旨趣並無牴觸。
: : 被告就是要自己舉證證明言論可信為真才能阻卻違法
: : 如果被告沒有舉證 法院也要發現真實的義務去證明被告當時有可信為真
: : 不是叫法院直接去查被告說的是不是真的
: : 那被告以後就可以上網胡亂爆料
: : 爆完料再叫法官去查證自己說的是真的 就可以阻卻違法了
: : 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情?
: 妳是中文哪裡看不懂?
: =============================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 =============================
: 雖然行為人不能證明所言為真 但只要依據其所提的資料可以認定他有相當理由相信
: 為真 就不能構成誹謗
: 哪裡說被告有舉證責任 不舉證就不能免責?
: 而且下一段就接著
: =============================
: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
: 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
: 旨趣並無牴觸。
: ============================
: 意思就是雖然有310條三項
: 但是不能免除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 或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 壓根就沒有說被告未舉證阻卻違法
: 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有罪啊
: 意思就是雖然被告可以舉證免責
: 但是他擺爛不舉證證
: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還是跑不掉啦
: 而且法院還是有真實發現義務
: 必須調查被告有沒有其他阻卻違法或免責事由
: 才能做最後的判斷
: 不是被告不主張
: 法院就不用調查
: 妳的中文理解能力有那麼差嗎?
法匠潘欣榮你是有閱讀障礙嗎?
http://imgur.com/M4HDrVH
你原文是說 刑法310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是事實者不罰 從來都沒有說要被告證明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要法官去證明是事實不是嘛? 你說被告從來不用證明事實
可是釋字509寫很清楚 就是行為人要自己舉證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才能阻卻違法
也就是行為人要查證 至少查到主觀事實 不用達到客觀事實
我從來沒有說行為人不舉證就會有罪 拜託法匠不要腦補
因為檢察官還是要舉證證明行為人全屬虛構 法院也能幫忙舉證證明行為人有查證
跟你胡說被告完全都不用查證 依照刑訴163 全部交給法官查
被告以後上八卦版亂爆料 爆完料叫法官查證就能阻卻違法
這根本是二件事 你是看不懂字還是怎樣?
去寫你的判決書啦 誰不知道判決書都是法助寫的 月薪四萬 約聘 一年一聘
還要寫判決書 扣稅之後 月入三萬五 慘慘慘
我雖然沒有像樣工作 只是農耕隊 但是有外交官身分 年薪二百萬還不用繳稅
我真的要睡了 早上五點還要種田
你文盲討論真是累人 有人看不懂字 喜歡斷章取義 我終於知道冤案為何這麼多
黑審黑判為何無法替人民伸冤 斷章取義的事情這麼多 看看駐版法匠就知道
晚安啦 法匠~我要去當農匠了~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1 03:41:00
又在張非打岳飛了!被告在發表言論時有沒有盡合理查證義務是客觀事實而這個客觀事實要由誰來證明是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作者:
spadenet
(BomBom)
2017-04-21 03:43:00
啥小 這一串怎麼還在吵啊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1 03:44:00
二個根本不一樣的東西,不要再跳針了好嗎?噗哈哈~~~我不當法官助理已經很久了怎麼你還在腿啊~~~~我說的明明是被告在訴訟上的舉證責任,怎麼你硬要扯被告在發言時的合理查證義務呢?原來練了非洲土話就會變曾這麼盧喔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21 03:47:00
http://imgur.com/M4HDrVH
看看你說什麼好不好晚安法助 祝你不要被解聘 一年一聘壓力很大 我公務員穩定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4-21 03:50:00
單純從霸主在律師版也從來不掩飾姓名這點來看戰戰神你開一堆ID還亂掰身分 我覺得你輸惹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21 03:51:00
我當最高法院法助已經是N年前的事了怎麼您資料還沒更新啊?看來你估狗的能力很差喔這麼久都還沒摸清楚對方的底細,老是拿過時的資料來說嘴,還真是有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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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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