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友床上嬌喊嫑嫑 男友竟挨告性侵賠4

作者: SUPER22K (進擊的勞工)   2017-04-22 13:28:49
※ 引述《vinmo (小強)》之銘言:
: 1、google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勾選臺南地院,
: 輸入關鍵字乘機性交、緩刑、肆拾萬就可以找到判決。
: 2、判決寫了一堆被害人琪琪的脫序行為,怎麼沒寫被告阿俊
: 在同個判決中還因為毆打被害人被判傷害罪5個月?
: 3、「琪琪如往常嬌嗔不要、不要」?記者真的有看判決嗎?
: 還是記者知道現在從事新聞創作要迎合八卦板友仇女心態
: 才有點閱率?
: 補上簡要上色版判決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0號
: 主 文
: A男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又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乘機性交罪部分
: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
: 元,應向被害人乙○(姓名資料詳卷)支付新臺幣肆佰萬元之損
: 害賠償。
: 事 實
: (一)A男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凌晨
: 2時30分餘許,在臺南市安平區住家內(地址詳卷,下稱安
: 平區住家),因感情不睦與乙○發生爭執,竟徒手推倒乙○
: 、毆打乙○臉部、掐捏乙○身體,致乙○受有臉部多處瘀青
: 、右上眼瞼擦傷、下巴撕裂傷、左耳鼓膜出血、頸部多處抓
: 傷及瘀傷、雙上肢多處瘀傷等傷害。
: (以上阿俊毆打琪琪部分新聞全數省略,只能寫女生的壞話,男生是無辜的)
: (二)A男另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104年4月13日約凌晨零時餘
: 許,在上開安平區住家4樓房間內,利用A女服用助眠藥劑
: 後全身乏力而不能抗拒之機會,無視告訴人哭泣表示不要、
: 不願意及要求停止等言語,仍違反乙○意願,脫下乙○褲子
: ,將其生殖器插入乙○之陰道內而為性交行為得逞。嗣經乙
: ○報警處理,查獲上情。
: (已上是新聞報導的乘機性交部分)
: 中略
: 貳、傷害部分:
: 訊據被告A男對於上開傷害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
: 院卷第36、196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
: 證述之情節相符(編號2偵卷第62及63頁),並有郭綜合醫
: 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
: 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暨病歷影本、傷勢照片數
: 張(編號5偵卷第5至8頁、編號2偵卷第43至46、48至58頁)
: 及本院104年度家護字第3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編號2
: 偵卷第64至66頁)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
: 事實相符,應予信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傷害犯行
: ,洵堪認定。
: (傷害部分男子完全認罪)
: 參、乘機性交部分:
: 一、訊據被告A男固坦承其於104年4月13日凌晨零時餘許,在上
: 開安平區住家4樓房間內,曾與乙○發生上開性交行為無訛
: ,惟矢口否認涉及乘機性交犯行,辯稱:案發當時告訴人乙
: ○狀況正常,乙○並無肢體反抗,沒有肢體反應不要,沒有
: 踢開或推開被告,並未拒絕與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實未違
: 反乙○意願,兩人當時情形就如同先前發生性關係一樣,乙
: ○之前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時也常說不要、不要的,被告案發
: 當時未發覺乙○有異樣,被告無法判斷乙○友強烈的叫不要
: 是拒絕的意思云云。經查:
: (以上黃色部分是男子的辯詞,看來新聞是完全採信了,
: 但法院為何不採信?不重要,所以新聞隻字未提。)
: (一)、本件被告所為此部分乘機性交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
: 人乙○於偵審中到庭結證指述明確(見編號2偵卷第21-23、
: 62-63頁,本院卷第73頁背面至87頁),並有證人乙○於偵
: 查中提出之影音檔案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譯文(
: 筆錄)附卷可憑(編號5偵卷光碟存放袋、編號6偵卷第2至4
: 頁),參諸該等譯文,其中有持續多次「不要」、「你這時
: 候抱的應該是『楊○○』才是,你抱錯人了」、「不要碰我
: 」、「你去找別的女人」、「我就說過你不要碰我,你到底
: 在做什麼」「我說不要,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停止啦
: ,不要,停止啦,不要」、「去找小四、小五」等言詞,並
: 伴隨哭叫、啜泣等聲音(詳見附表),乙○又無肢體迎合行
: 為,顯見乙○於案發當時,確實始終表明拒絕與被告發生性
: 交之意思,至為灼然,亦即乙○當時並無與被告性交之意願
: ,甚屬明確,此部分案發之情形實非同居男女間本於默契而
: 刻意矜持、撒嬌、調情、欲迎還拒或增加情趣等半推半就之
: 情形可言,而被告身為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就此
: 自難諉為不知,被告對於乙○當時並無性交意願乙節自無誤
: 認之可能,顯見證人乙○所指被告有違反乙○意願、乘機性
: 交之故意及行為等語並非虛妄。
: (本段說明為什麼法官聽了錄音會認為琪琪並不同意性交,
: 哪來的琪琪如往常嬌嗔「不要、不要」??這種東西記者寫
: 得出來?完整的錄音最後面還有)
: (二)、另上開影音檔案錄製之緣由及過程,業經證人乙○於上開結
: 證中證述明確,當時應係因不慎壓及放置在床上的手機錄影
: 按鍵,因而錄下影音檔案,其後乙○發現手機中錄有該影音
: 檔案,再請人擷取出至光碟,乙○若果真有心誣陷被告而錄
: 影,當不只僅錄有上開影音檔案等語在卷,且上開影音檔案
: 之內容資料係:建立日期及修改日期均為104年4月12日下午
: 11時30分許,存取日期為104年4月24日上午11時43分許等情
: ,亦有本院於105年11月1日審理期日當庭開啟列印上開影音
: 檔案之內容資料3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7至149頁),
: 被告對於上開影音檔案譯文係被告之對話復無爭執,本院查
: 無明確證據可認上開錄音檔案有何設局陷害、偽冒變造、移
: 花接木或剪接拼湊等不實情形,辯護意旨認為上開影音乃係
: 捏造或乙○惡意構陷云云,僅係主觀無端之猜測,並無實據
: 可認足採,併予說明。
: (琪琪說錄影是不小心按到的,且沒有偽造,姑且不論你信
: 不信啦,但新聞寫的這段「雖然琪琪如往常嬌嗔不要、不要
: 但偷偷開手機錄影」是哪來的?記者自己幻想是吧?)
: 中略
: 參、核被告A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
: 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 中略
: 肆、刑之減輕:
: 中略
: (2)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妨害性自主罪,係為保護精神、身體障
: 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人,對於性行為欠缺健全之
: 意思決定能力,而保障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就該罪定以3
: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處罰甚重。本院審酌本
: 件被告利用乙○服用藥物之機會,對於乙○為上開乘機性交
: 行為,固為法所不容,惟近年來,被告於並無犯罪之紀錄,
: 素行尚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
: 被告並非犯罪之慣犯,且被告業已承認案發當時與乙○發生
: 性交,徵諸被告與乙○之關係,實為夫妻,同住同宿,關係
: 親近密切,並非陌路,亦非僅屬單純朋友交情而已,又兩人
: 育有1子,日後被告、乙○仍有多所聯繫、溝通小孩扶養教
: 育等等事宜之必要,實難斷絕來往,另乙○於警詢時及審理
: 中亦陳稱:我的平時花費、育子費用都是被告負責,他固定
: 每月給我15萬元供我生活所需等語(見編號1警卷第8頁,本
: 院卷第75頁背面),本件安平區住家亦係被告價購供乙○母
: 子居住,且被告在感情上雖未能專一,無法給予乙○踏實的
: 安全感,生活陪伴上亦有缺陷,惟被告在社交場合,亦會帶
: 同乙○前往聚會,業見前述,又依證人甲父及證人甲母所述
: ,被告在對於乙○母子之物質照顧上,亦都有做到,甲父及
: 甲母亦為被告多方求情,規勸乙○勿要提告,乙○也未曾向
: 其父母反應被告對於乙○會有肉體上的侵害或性侵害等語,
: 已見前述,再者,乙○遭受身心痛苦,乃係對於被告亦有相
: 當之感情(參見編號1警卷第15至24頁之Line通訊對話擷取
: 畫面之照片),故而被告於聚餐飲酒後,思慮難免有未盡周
: 到之處,一時衝動未能自制,致觸法網,被告違反乙○性自
: 主意願之手段亦非暴力激烈,此部分犯行實非實務上常見友
: 人或陌生人間之性侵害犯罪可比,雖然被告現在仍無法與乙
: ○成立和解,獲得諒解,惟被告於審理中,陳述願意彌補乙
: ○,當庭提出新臺幣200萬元之陽信銀行本票1紙,表示乙○
: 得隨時向辯護人具領(見本院卷第203頁及背面、210頁),
: 是依被告行為之客觀侵害程度,及其主觀心態(即犯罪動機
: )等項予以綜合觀察後,認茍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法定本
: 刑科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遽而斷絕被告認
: 錯悔改、彌補乙○母子之機會,顯與被告犯罪情節失其衡平
: ,不無「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容有情堪憫恕之處,故本
: 件乘機性交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 (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法官以情輕法重減輕一半)
: (被告阿俊主動提出200萬本票要賠償被害人)
: (後面都是量刑事由,有興趣自己看,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 法 官 張 菁
: 法 官 陳鈺雯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 刑法第225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 以下罰金。
:   (留下法官名字和條文給鄉民朋友參考)
: 附表:
: ┌──────────────────────────────┐
: │00:10敲門聲 │
: │00:18女:你去樓下睡啊!你的家在二樓。 │
: │00:21男:樓下哪裡啊! │
: │00:23女:二樓床上睡啊! │
: │00:25男:(聽不清楚)。 │
: │00:27女:(聽不清楚)。你不是最愛在二樓睡嗎? │
: │00:37男:(聽不清楚)。我怎麼睡? │
: │00:40女:你也是外勞啊! │
: │00:41男:外勞也是人啊! │
: │00:46女:那也是外勞啊! │
: │00:54男:這裡的椅子哪裡去了? │
: │ 女:啊哉。 │
: │01:05男:你在講啥?什麼叫作啊哉? │
: │ (沒多久有拉動椅子的聲音) │
: │01:48女:你小聲一點。 │
: │01:51男:歹勢 │
: │04:02女:你抱錯人了。 │
: │04:09女:你是不是抱錯人了。 │
: │04:25女:你這時候抱的應該是「楊○○」(音譯)才是,你抱錯人 │
: │ 了? │
: │06:08女:不要碰我。 │
: │07:06女:你是不是抱錯人了,你這時候應該是要回屏東抱「楊○○ │
: │ 」吧! │
: │07:40女:身體很難睡,沒辦法平衡。 │
: │07:46男:(聽不清楚)。 │
: │07:47女:不要碰我。 │
: │07:49男:(聽不清楚)。 │
: │07:51女:不要碰我,(聽不清楚)。 │
: │08:04女:你去找別的女人。 │
: │08:18女:不要。 │
: │08:24女:你去找別的女人。 │
: │08:32女:你去找別的女人,不要碰我,不要碰我。 │
: │08:44女:不要碰我。 │
: │08:58女:不要啦!我說我不要,你去碰別的女人,你不是女人很多,│
: │ 你去碰別的女人。 │
: │09:12女:你去碰別的女人,年輕的不是比較好嗎?你去碰別的女人 │
: │ ,不要碰我。 │
: │09:25女:不要碰我啊! │
: │09:33女:我就說過你不要碰我,你到底在做什麼。 │
: │09:37男:沒有。 │
: │09:40女:什麼叫沒有,不然你這是什麼行為,你去碰那些小妹啊, │
: │ 我這種中古貨,就不要碰我了吧!我這種中古貨,你不要 │
: │ 碰我了吧! │
: │10:14女:走開啦! │
: │10:34女:不要 │
: │10:48女:不要啦 │
: │10:54女:不要,不要啦 │
: │11:03女:不要 │
: │11:07女:我說不要,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停止啦,不要, │
: │ 停止啦,不要。 │
: │12:20女:(啜泣聲)不要、不要。 │
: │12:39男:好多水喔(小聲)。 │
: │12:52女:不要,停止啦,我不要。 │
: │13:28女:我不要13:33男:(聽不清楚)。 │
: │13:42女:不要,不要啦、不要、不要、不要 │
: │ 自14:07開始,有疑似為性交行為過程之聲音 │
: │ (女重複哭著說:不要、我不要) │
: │14:56男:(疑似是說:好舒服)。 │
: │15:23女:我不要,我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哭著說)… │
: │ (持續有疑似為性交行為之聲音) │
: │男性有持續在講話,但很小聲,聽不清楚在說什麼,女性則持續哭著│
: │說:我不要。(繼續有疑似為性交行為之聲音)(女性越哭越大聲及│
: │大聲說不要) │
: │21:50男:妳轉過來啦(其他則聽不清楚)。 │
: │自22:33開始,女持續哭著說:不要。 │
: │24:13女:走開啦 │
: │自24:26開始,女性又一直哭著說不要(繼續有疑似為性交行為之聲 │
: │音),男性則持續有講話,但很小聲,聽不清楚在說什麼。 │
: │29:52女:去找「楊○○」啊,去找小四、小五啊。 │
: │(以下省略) │
: └──────────────────────────────┘
: 大家自己參考附表的錄音內容,
: 看看跟新聞寫的「琪琪如往常嬌嗔不要、不要」一不一樣,
: 不要自己被記者愚弄了都不知道
幹妳他媽的每個月都拿人家十二萬了
有什麼權利說不要? 就算是隻雞基本的
也要懂吧?
鄉民評評理每個月拿人十二萬住人家
這樣算乘機性交還罰四百萬
要我是那男的肯定先給那婊子吃拳頭母
打的跟木柵動物園的大貓熊ㄧ樣再趕出去
依約成俗的合意性交因為女方設局法官就
當成是性侵有種宗瑞哥被陷害的既視感
記者加油!! 這種台女下三濫的行為再
不導正遲早會動搖國本男權盪然無存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04-22 13:32:00
推喔
作者: loversdating (;))   2017-04-22 13:32:00
……………
作者: fuxdk (肉身入地獄)   2017-04-22 1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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