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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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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性行為卻稱「根本不認識」13歲少女怒告
2017-04-25 08:31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彭姓男子在網路遊戲認識13歲國中女生,兩人互稱老公老婆,隨後彭二度與少女發生性行
為,被少女母親發現;原本少女不願提告,證稱雙方是你情我願,但彭出庭不但矢口否認
,還說根本不認識少女,讓少女氣得說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新北地院日前將彭依妨害性
自主罪判刑4年,昨天再判決彭應賠償140萬元。
判決指出,在花蓮市經營民宿、26歲的彭姓男子2015年4月玩網路遊戲認識新北市一名13
歲國中女生,兩人在遊戲中互稱老公、老婆,同年6月初,彭約少女一起吃拉麵,隨後卻
載到中興橋附近一間旅館,發生性行為;隔月初,彭到少女家,發現少女家人不在,再次
發生性行為。
少女並沒有告訴任何人,但她的母親發現女兒平板電腦內有兩篇文章,一篇提到她跟「老
公」出去,另一篇則說「我不是處女了」,追問才知女兒竟和網友交往、還發生性行為,
憤而拍下文章,報警提告。
少女出庭時,證稱雙方是「你情我願」,她沒有要提告,也希望母親撤告,不希望彭受罰
;但彭出庭卻否認發生性行為,還稱根本不認識少女,不知道為什麼會莫名其妙指控他。
少女因而憤怒說出彭開黑色轎車前往找她的過程,指證彭在花蓮開民宿,她也有跟彭說過
自己才13歲,彭還是二度找她發生性行為。
法官調查,彭確實住在花蓮、名下有黑色兩人座汽車,曾接受旅宿業訓練,前年7月有用
手機打電話給少女,且彭曾請少女領火車票,少女平板電腦有彭傳給她的訂票紀錄,取票
憑證的身分證號碼還是彭母親的前夫,乘車時間也與少女所述吻合。
法官再調閱早餐店監視器畫面,確認畫面中男子髮型、眼鏡款式、衣著方式均與彭吻合,
認定少女還曾證稱不願提告,並無誣陷彭的意圖,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4年;
少女父母再提告要彭賠償少女100萬元、父母各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彭雖繼續否認,法
官仍判他要賠償共1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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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23630
5.備註:
穿上褲子就不認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