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再放寬? 記者恐納責任制
勞動部又要放寬「一例一休」?國內報業資方組成的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去年向勞
動部申請,爭取將赴國外採訪的報業記者列入「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的「責任制」,
1111職場新聞網向勞動部確認,有關議程已排入下週審查。
勞動部去年10月已放寬赴國外採訪的記者,經勞資協議後可連上12天班不違法。不過,台
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認為放寬的範圍不夠,質疑儘管在出國採訪項目已不受限7休1規定
,最多可連續上班12天,但實務上像是坎城影展等出國採訪需求,12天上班仍可能不足,
因此希望能加入責任制,讓工作安排更加彈性。
對於擴大變形工時與責任制等議題,1111「1例1休有問必答專區」執行長曹新南表示,84
條之一,也就是俗稱的責任制,是對於勞工保障最小的條文,因此在指定適用時,務必非
常謹慎。
所謂勞基法84條-1,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曹新南舉例談到,之前多次勞團抗爭,包含華航罷工事件等,都是希望廢除84條1,因為
雖然有很明確的指定適用範圍,且必須要將勞資雙方約定的工時、休假制度呈送主管機關
報備。但在勞資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狀況下,勞方為了工作,可能只能委屈求全,因此
,在指定適用上,必須要從嚴看待。而非僅因為新法條修改,在事業單位都尚未清楚一例
一休狀況下,即貿然希望增加彈性。
此外,為了顧及經營需要與勞工權益,雖然84條之一可以有比較大的彈性,但企業在訂定
相關規範時,仍必須要給予勞工應有之權益。若報業的記者也適用責任制,資方是否會包
山包海要求記者工時「無上限」,血汗與彈性恐在一線之隔,是好是壞還不得而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426/9093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