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師這番話看似有道理,但讓酒駕累犯掛螢光車牌的目的本來就不是為了羞辱酒駕者,
而是提醒其他用路人這台車的駕駛人很危險,以達到避難的效果。
唯一有問題的是駕駛螢光車輛的人不見得就是酒駕累犯本人,這部分不難解決,可由掛螢
光車牌改成只要由酒駕累犯開車就必須於車頂放上黃色警示小燈(不用閃),臨檢抓到沒
按規定放燈就重罰重判,這樣就能讓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造成高度危險的酒駕累犯降低開
車意願,達到預防效果。其實嚴格講起來,酒駕累犯根本沒資格再開車了。
至於處罰同車乘客這點在技術上不可能,因為你必須先證明乘客明知駕駛有喝酒又不規勸
才有處罰的基礎,但有些人喝了酒而外觀根本看不出來,要如何要求乘客擔起監督責任?
更不用說偶然上車根本不知駕駛才喝完酒攤的,只因為坐上了酒駕者的車就要連坐處罰,
這說不過去。
立法者應該提出實際可行的方案來針對酒駕及累犯,不需要扯到其他無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