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來誘姦最簡單的定義就是射後不理,
被害者並非是經由暴力強迫,或是權勢威脅,
加害者給對方一個機會,可能是金錢,可能是感情,
達成被害者自願上床的目的,
但上完之後又不願意履行承諾,也就是用欺騙的方式達到目的,
比如加害者說「喜歡妳,想保護妳,決定愛妳一輩子」,
結果上完之後不就理女方了,再去追求別的女學生,
或是最後不打算離婚,
那麼可以說是誘姦,
差別只是成年人會被說是價錢談不攏,
心智不成熟的人會被同情說她被強姦(誘姦)了,
但是嚴格來說,女方在法律上在十六歲後就要為自己的身體負責了.....
還有在法律上有個問題,
在性交的當下,男女雙方可是兩情相願呢,
如果加害者已婚,加害者的配偶還能告被害者妨礙家庭罪呢,
支持通姦除罪化果然還是有其必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