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份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資識別身份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
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所以現在他媽的台南社會局認為沒有社會公益?????
那你他媽的查都沒查就該說這叫做被害人
犯罪事實連屁都沒查 幫補習班打壓倒是很快
沒有犯罪事實發現 就用這一條 社會局的公務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