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nv (沙鍋大的拳頭)》之銘言:
: ※ 引述《westdoorcard (West)》之銘言:
: : 看了版上討論了許多
: : 關於誘姦的案例 聽起來
: : 誘姦=合意性交+女森反悔?
: : 是這樣嗎?
: 我國刑法就性交行為設有處罰規定的態樣有下列情形:
: 一、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者
: (刑法第221條,第222條設有加重規定)
: 二、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
交
: 者(刑法第225條)
: 三、對未滿14歲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刑法第227條第1項)
: 四、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被害人為性交行為
: (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227條之1設有免罰規定)
: 五、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
己
: 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刑法第228條)
: 六、以詐術使被害人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刑法第229條)
: 假設事實為補習班老師與學生間的合意性交,且學生已滿16歲
: 是否會構成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如最高法院99台上4367判決意旨指
出
: 「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係因加害之行為人
與
: 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之關
係
: ,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性侵害,被害人雖同意該性行為,無非礙於上揭某程度之
服
: 從關係而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故獨立列為另一性侵害犯罪類型
。
: 」
: 即因被害人形成性自主意思決定的過程受到壓抑,故認為此一行為仍應受處罰
: 所以問說「誘姦=合意性交+女森反悔嗎?」
: 顯非此事重點
: 道德上及法律上該問的是
: 「為何身為人師卻利用學生的懵懂無知、對愛情的憧憬來宣洩自己的性慾?」
要談利用?
這社會上太多利用了,反而被利用最多的還是男生,如果某些被利用來滿足他人慾望的那
些人過好幾年剛好都想不開的話,不知道你要鞭幾個
又或是哪天有個男生自殺,說他幾年前被一個女生玩弄,也別扯有沒有發生關係啦,被利
用來滿足物慾難道就好棒棒嗎,重點是心靈創傷吧
說真的比她慘好幾倍的人多的是,反正台灣就是死者最大,很可笑的文化風氣
沒罪就是沒罪,道德不對的人也不只那個老師而已
我來親身分享我自己的經驗
我以前某任女友,我們交往時她18歲左右,有天她跟我坦承她國中時,曾在網路上認識一
個男生
聊聊後見面,那男的把她帶到他工作的工廠宿舍性侵,事後我女友自己去藥房買了事後藥
,然後只能一直努力忘了這件事
聽完後我很震驚,但也沒生氣,反而更加保護她心疼她有過的遭遇,但最後......
反而還是她劈我腿...QQ
我要講的是,這社會有更多更慘的事情隨時都在發生,會想不開的真的是少數,然後根本
沒證據的東西一直有人要無限上綱
怎樣?你道德非常高尚嗎?你從沒做過違反道德的事嗎?
我不支持老師玩學生,但這社會就是這樣,你被人抓到弱點來利用你是你自己蠢
還有別扯那種如果是你家人那種老梗,很無聊
每個都要當家人,那我不是每天看新聞都要一直哭了
整天高喊同理心的台灣人,有時間在這打打字當鍵盤道德高尚人,不如真的花時間走出去
幫助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