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無罪 北檢7理由上訴
「公民不服從概念不明」 黃國昌:不意外
2017年04月29日
【綜合報導】3年前太陽花學運為抗議立委張慶忠草率宣布完成《服貿協議》審查,從3月
18日開始佔領立法院,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人遭起訴違反《集會遊行法
》等罪,台北地院今年3月以抗議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要件為由,判帆廷昌等人無罪
,台北地檢署昨認為判決所指的「公民不服從」概念不明,羅列7大理由,向高院提起上
訴。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昨表示,一審無罪判決不僅結論正確,更具有憲政民主的高度意義,
他對檢察官上訴不意外。陳為廷表示,尊重檢方上訴權利,他仍然會做無罪辯護。記者昨
未聯繫上林飛帆。而學運被告魏揚的律師尤伯祥指,尊重檢察官的職權,但很失望,檢方
顯然對公民不服從概念不夠了解。
2014年3月17日,張慶忠以30秒時間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查,隔天反服
貿民眾衝進立院,佔領議場24天,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及學者黃國昌、蔡丁貴等22人
遭起訴涉嫌煽惑他人犯罪等罪。
「利益大於損害」
台北地院今年3月31日創我國司法紀錄,認為22人的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的7大要件,
佔領立院避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所帶來的利益,比損害還大,判被告均無罪。
抵抗權也遭質疑
北檢昨天也公布7大上訴理由,首先就針對判決所闡述的「公民不服從」,以及被告所主
張的「抵抗權」提出質疑,檢方認為,國內外實務上與學理上,至今都沒有明確定義「公
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的內涵與判斷標準,且無罪判決也提到,針對服貿爭議,「立法
委員仍得提出協商討論如何處理」,卻又說被告用佔領立院的最後手段,符合「公民不服
從」的7大要件,理由矛盾。
認踩招牌非合理
另判決說「公民不服從」要件包括非暴力行為,但318學運期間有被告翻牆、衝撞、用油
壓剪破壞立院玻璃門,害立院事後修繕花費263萬元;而判決認為被告蔡丁貴並非當天行
動「首謀」,但又說蔡為避免警民發生流血衝突,指揮群眾阻擋警方,理由前後矛盾;而
當群眾已經進入立院後,立院招牌仍遭拆下,放在地上「中國黨」、「賣台院」布條中間
,任人踐踏,也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合理範圍,北檢因此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帆廷昌等人
無罪判決。
北檢上訴7大理由
法院無罪判決依據 北檢上訴理由
1.援引「公民不服從」、「抵抗權」概念,作為阻卻違法的事由
.「公民不服從」在我犯罪審查體系中地位不明,且違反《集遊法》、侮辱公署等是否適
用抵抗權,判決未說明理由
2.認定被告攻佔立法院、發表演說屬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孰輕孰重,判決未論證就下結論
3.認為被告不構成煽惑犯罪
.無論他人是否原本有意從事某種行為而予勸誘、慫恿鼓勵,都屬煽惑
4.認定被告妨害公務行為僅是想脫離警員控制,不算強暴脅迫
.被告以雙手推擠拉扯警員是否不構成強暴脅迫,仍有探究必要
5.認為蔡丁貴非集會遊行首謀,警方45分鐘舉牌4次違反比例原則
.蔡自居總指揮拿麥克風不斷向民眾發表行動訴求;如何舉牌才符比例原則?
6.認定被告拆除立法院牌銜不算侮辱公署,所為出於善意、合理
.是否已逾越合理必要手段?
7.認定蔡丁貴與警員拉扯等舉動,是為免警方驅離行動傷害學生
.先認定蔡非首謀,又說蔡就公然聚眾妨害公務首謀的行為未施用強暴脅迫,前後矛盾
資料來源:北檢新聞稿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429/37633900/
無罪真的很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