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im (億載金城武)》之銘言:
: ※ 引述《sssh5566 ()》之銘言:
: : 話說我那時補陳建宏(沒啥好打馬賽克的)
: : 不也幾個年輕老師跟學生交往的?
: : 名字我是忘了啦,反正就那幾個很有名的
: : 太久之前了,不過應該也很多人知道吧?
: : 所以現在是要公審每一個跟學生交往過的老師嗎?
: 重點並不是師生戀,在這個自由戀愛的時代,師生戀一點錯都沒有
: 只要女方滿 16 歲,就是有性的自主權
: 今天有人想要把這件事情鬧大
: 純粹是因為補習班老師利用自己的地位,欺騙多位女生的感情,而且是同時腳踏多條船,
: 今天我們知道林因為被欺騙感情而自殺,而且第一次還是被半強迫的方式發生性關係,
: 而也因為林是有頭有臉的人,所以媒體才會報,
: 底下多的是跟林相同處境,但被遺忘在角落的人。
: 今天不把這些狼師一個一個抓出來,就是會有更多的防師騎。
跟林無關。而是講法律原則。
假設如果男或女年滿16歲,一旦在自願(當然,這要查證)的情況下性交,即使是女方,
也不能「在法律上(只能在輿論上)」說對方「誘」姦。因為自己同意了。
(衛道人士才說女方「被欺負」。女性主義甚至主張女性的「情慾自主」權)
但以上限於單身情況。如果男或女一方有結婚,則結婚者的配偶可以控告另方「妨害家庭
」。
以上的男女平等的法律觀,跟台灣民間與PTT八卦版上仍然濃厚的傳統道德與性別觀念,
天壤之別。
先前幾週前,不是有個新聞,說某高職女生跟一群男生性交,結果因為有監視器畫面與彼
此簡訊紀錄顯示女方頗為高興,所以原先女方「事後反悔」控告男方眾人,結果檢方對男
方一律不起訴。
反而男方中有一名「未滿16歲」的男國中生。所以女方反而吃上強姦幼男罪(因為法律強
制規定未滿16歲的男性,「主動」跟高中職的女生們互相同意性交,也無法挽救說女方沒
犯罪)。
先釐清以上觀念。就可以進而思考。
補習的高中生,萬一年滿16歲。再假設家境不錯,跟對方沒什麼「權勢不權勢」的。
那麼對方「用花言巧語」取得句有情慾自主權的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是傻瓜,不然肥宅
用花言巧語,照樣沒用被一腳踢開叫滾遠一點,通常能欺騙感情的對方在外貌與氣質上,
是家境不錯且人也聰明的高中生的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