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A小姐和C師的事情鬧得很大,衛福部跑出來說為了保護受害者,不可以公布受害者
姓名(雖然說受害者都已經死了,但還是可以理解這個法條的用意只是不夠會變通)結果
接著台南市警察局跑出來說公布加害人姓名會違反個資法和妨害名譽。
這就讓我想到,前年台大學代會也傳出性侵的事件,並且獲得了學生會和學代會的證實。
(現在NTU板用還可以找到[學代會和第玖節讀書會疑似有強暴犯?]系列文)
原本有人要公布加害者姓名,結果也被許多人用「保護受害者」和「違反個資妨害名譽」
進行質疑,最後整件事情就不了了之。所以我就很好奇啦,今天是因為A小姐過世了,所
以大家可以對保護受害者的說詞嗤之以鼻,可是並非所有受害者都會像A小姐,或是前陣
子輔大事件一樣,主動出來譴責加害者或是把自己經歷書寫成文字。
那麼在這種時候,是不是就只能讓加害者逍遙法外,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