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通姦除罪化。
只是一堆民眾都不知道, 除罪化是"除刑事",卻保留著民事賠償部分!
很多人還以為, 除罪化後 會完全沒事,變相鼓勵!
我想問一下......如果除罪化,
會不會有人利用漏洞 , 元配為了要離婚拿高額贍養費或賠償金,
跟小三串通, 請小三色誘老公(婆),然後告上法庭。
有沒有這方面的疑慮呢
元配只要請第三人專門跟小三聯絡,以防止留下證據,不就神不知鬼不覺。
我知道 這種案例不多啦!
多的是小三問題,還有本身問題啦! 小三受害也是層出不窮!
16歲小女生,當下是否自願,真的很難判定。 因為人也已經死了!
且小女生如果當下真的是喜歡老師呢,只是沒到想要SEX,那就可能雙方會有
純純的愛的簡訊。
也就是 小女生事後才發現她只是其中一個而已,才造成她身心受創。
因為一個成年人要玩一個16歲的小女生真的不難,畢竟小女生都會有崇拜愛慕之意。
且事後單就小女生的文字,就要判定是"狼師",也很難!
如果狼師有留下 雙方簡訊的愛慕之情呢
在法律面, 真的要告成真的很難! 因為也很難判定 小女生是因為這件事造成憂鬱症的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 直接說白話版:
: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 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
: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難容。
: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 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 PS:我必須承認我現在很累了,所以請大家多包涵,之後就不回應了。
: 大家就當作簡單的法律白話文,外加一點個人意見。
: 要不要用刑法保護家庭價值,最終還是要看我們社會的選擇。
: 就拜託大家思考了,未來始終取決於我們想要他變成怎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