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5-03 09:55:56
※ 引述《jackjack674 (風流一劍)》之銘言:
: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 :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 :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 :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 :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 :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 :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 :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 :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 :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 :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 :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 :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 : 直接說白話版:
: :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 :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 : 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
: :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 :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 : 根本天理難容。
: :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 :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 : 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 :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 :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 :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 :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 :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 : PS:我必須承認我現在很累了,所以請大家多包涵,之後就不回應了。
: : 大家就當作簡單的法律白話文,外加一點個人意見。
: : 要不要用刑法保護家庭價值,最終還是要看我們社會的選擇。
: : 就拜託大家思考了,未來始終取決於我們想要他變成怎樣子。
: 看到有人說
: 此案林女已滿十六歲,合意性交
: 本來就應該被告通姦
: 不禁有感而發
: 在台灣,民法上的成年是二十歲
: 刑法上的成年是十八歲
: 甚至憲法直接認定只有二十歲以上
: 才能有辨別被選舉人優劣
: 然而,相較之下
: 法律卻認為十六歲的孩童就必須清楚性與愛
: 對於這些高中女孩
: 面對成熟知性的補習班老師
: 社會要求他們能夠「分辨」對方的甜言蜜語
這跟成不成年無關,而是民法規定的結婚年齡就是男18,女16,你能怎樣?把那些未成年
結婚者都抓去關嗎?
再者,若依刑法的規定,其實14歲就應承擔刑事責任了,只是未滿十八歲者得減輕其刑而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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