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是否自願的部分,希望你能講清楚你如何斷定她是自願。
自願的話,被說不過是師生戀的母豬當小三,誰都無話可說
但是當她是被性侵後,無法離開這段關係,
導致最後不但告不成反而還被威脅要告她妨礙家庭,
那就不是自願的師生戀,而是一個無法被理解的慘劇。
而且陳進興案中的游女,也是一個因為這種「自願」的觀點而去坐牢的例子。
有人說修法應該要修成「18歲以上都合意」,怪怪的。
「合意」不是看年齡,是看願不願意。
因為阿伯用糖果、玩具、課本騙她去廁所、去他家,
說去了要給她這些東西,他說
「好」,結果被性侵。
問題是,他說「好」,是好在「阿伯要給我東西」,
而不是「阿伯要給我性侵」。
後來阿伯可能說「給我摸一下好不好」「好的話就給你棒棒糖」
所以三歲、四歲、七歲等根本不知道性侵犯在幹嘛的受害者,
在訴訟中因為沒有表達、無能力表達,
使得被告只因被認定為「合意性交」而輕判,因此輿論嘩然,
才產生了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決議:
七歲以下,不管她說好不好都不是「合意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