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lthax (書蟲一枚)》之銘言:
: 關於是否自願的部分,希望你能講清楚你如何斷定她是自願。
: 自願的話,被說不過是師生戀的母豬當小三,誰都無話可說
: 但是當她是被性侵後,無法離開這段關係,
: 導致最後不但告不成反而還被威脅要告她妨礙家庭,
: 那就不是自願的師生戀,而是一個無法被理解的慘劇。
: 而且陳進興案中的游女,也是一個因為這種「自願」的觀點而去坐牢的例子。
: 有人說修法應該要修成「18歲以上都合意」,怪怪的。
: 「合意」不是看年齡,是看願不願意。
: 因為阿伯用糖果、玩具、課本騙她去廁所、去他家,
: 說去了要給她這些東西,他說
: 「好」,結果被性侵。
: 問題是,他說「好」,是好在「阿伯要給我東西」,
: 而不是「阿伯要給我性侵」。
: 後來阿伯可能說「給我摸一下好不好」「好的話就給你棒棒糖」
: 所以三歲、四歲、七歲等根本不知道性侵犯在幹嘛的受害者,
: 在訴訟中因為沒有表達、無能力表達,
: 使得被告只因被認定為「合意性交」而輕判,因此輿論嘩然,
這點你完全搞錯了,與未滿14(16)歲男女性交者,就算不構成221的強制性交罪,也有2
27的姦淫幼女罪,二者刑度的都是一樣(14-16刑度較輕),可是記者就愛選擇性報導,
只談221,不提227
: 才產生了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決議:
: 七歲以下,不管她說好不好都不是「合意性交」。
這就太離譜,現行法條根本沒有七歲這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決議顯然逾越法文,形成法
官造法,違反罪刑法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