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的說法
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
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第1項第5款(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
勞務)規定,免徵營業稅。
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依法核准設
立的短期補習班,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得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統一發票。
惟補習班除提供教育勞務外,如另有販售補習教材、書籍等銷貨收入,則非屬上開教育勞
務之範疇,依法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