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4-28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進一步說明,為強化身分隱私保護,《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13條及第13條之1明訂「任何人」除有特殊情況或正當理由,皆不得透過媒體、網
路等其他方式,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地方政府社政機關
依法得裁處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106-05-03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在3日晚間澄清,衛福部並未要求台南市社會局開罰。張秀
鴛還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死亡,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
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就可揭露被害者個資。這事件是社會矚目案件、重大
治安事件,對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防止危險擴大等都有幫助,「因此其實不
需要隱去被害人姓名」。
一開始說不准講的是張秀鴛,五天後說可以講的又是張秀鴛,您真辛苦。一開始出來坦,
轉髮夾彎的時候,還是您來坦。引的還是同樣一個法條,第一次您選擇性引用,第二次
您還是選擇性引用。
我蠻好奇官場到底是什麼樣的地方,好端端一個人,進了官場,整個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