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點糾正:
1.兒少法法九十七條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2.第九款所謂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係指為了營利而
引誘容留少男少女與他人從事猥褻或性交之行為,也就是所謂掮客,老鴇或車伕,不是
你所謂與未滿十八歲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你的理顯然有誤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9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4.12.30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
惟查:
一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其判斷無
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
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一)原判決:
1.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欄詳敘認定
上訴人等分別有下列犯行之得心證理由:
蔼戊○○有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明知A女、B女
於一0一年八月間某日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均為未滿十八
歲之人,竟為圖營利而引介並接送,協助A女、B女至高雄市
鳳山區「○○雞小吃部」從事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性交易。
舰乙○○係「○○雞小吃部」之實際負責人,除僱用辛○○擔任
現場負責人兼會計、面試小姐事宜外,並僱用丁○○、壬○○
、己○○、庚○○、甲○○擔任現場服務人員兼少爺,丁○○
另負責面試小姐,並與壬○○負責安排小姐轉檯事宜;其等有
事實欄所載,自一0一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於未知A女、B女當時均未滿十八歲之情形下,共同為圖營
利而媒介、容留A女等四人,在「○○雞小吃部」從事與男客
為猥褻行為之性交易。
胪丙○○有事實欄所載,明知「○○雞小吃部」有媒介、容留女
子(丙○○亦不知A女、B女當時均未滿十八歲)與男客為猥
褻行為情事,竟受乙○○之邀,基於幫助圖利媒介、容留猥褻
之犯意,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擔任「○○雞小吃部」之名
義負責人,負責於員警查獲時,出面承擔刑責。
3.如果你要引刑法關於引誘的定義,請直接參考妨害風化罪章的
第233條(使未滿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不要拿妨害家庭罪章的和誘略誘罪來魚目混珠好嗎!二者保護的法益天差地遠
如何能混為一談?
※ 引述《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之銘言:
: 請注意滿16只是沒有刑責,但只要未滿18就是違法
: 兒少法49條就規定跟未滿18性交猥褻就違法啊,就可以依97條開罰30萬並公告姓名啊,而
: 且你只要引誘容留未滿18之人性交或猥褻就算
: 引誘就是口頭說問要不要做就是引誘,說我好愛你,我會一輩子照顧你,我想要你,這樣
: 就是引誘,引誘很容易構成
: 容留就是提供場所就算容留,所以你帶她回家做,就是容留,你帶她去旅館,可是旅館錢
: 是你付,那就是容留,除非你打野炮,否則容留也很容易構成
: 綜上所述,你跟未滿18性行為,除非你跟她素不相識,從來沒說喜歡她,她一看到你就把
: 你衣服脫光光,撲通一聲騎上來,而且還是在郊外打野炮,不然絕對你都有事
: 所以條文已經有了,只是沒有落實,沒有真的去把狼師公告姓名
: 就算公告姓名,狼師都用藝名,你也不知道他是狼師
: 所以結論就是兩個
: 1.落實兒少法49、97條公告加害人姓名,也可以考慮修法提高罰則
: 2.補習班老師必須公開本名
: 最後提供給害怕被反告通姦所以不願出面的受害者:
: 1.妳可以說妳不知道他已婚
: 2.妳可以說只有被猥褻
: 通姦罪必須知情才會犯罪,你說你不知情,他就要舉證
: 通姦罪要性交才會犯罪,只有猥褻不構成,這也是他要舉證,不過只有猥褻照樣可以依兒
: 少法49條、97條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