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5 01:59:37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幾點糾正:
: 1.兒少法法九十七條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 2.第九款所謂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係指為了營利而
: 引誘容留少男少女與他人從事猥褻或性交之行為,也就是所謂掮客,老鴇或車伕,不是
: 你所謂與未滿十八歲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你的理顯然有誤
你說的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現在修法為性剝削防制條例,我說的是兒少權益福利保障法
剛剛有人幫我找到,原來公告姓名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社會局
https://goo.gl/l77xKn
嘉義市政府公告鄒志鈞違反兒少法94條公告姓名
然後這個案例是他趁學生滿16歲合意發生關係,非性交易,結果違反兒少法了,也公告姓名了
我發現你google「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公告姓名」可以查到非常多縣市政府
社會局的公告,不好意思打你臉,他們可不是性交易
所以我再重申,你就算她自願,滿16未滿18,你甜言蜜語引誘她發生性行為,你就會違反兒少法49條,就有可能跟鄒志鈞一樣被公告姓名
新聞報導:https://goo.gl/jS5cNn
: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977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4.12.30
: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
: 惟查:
: 一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其判斷無
: 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
: 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 (一)原判決:
: 1.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欄詳敘認定
: 上訴人等分別有下列犯行之得心證理由:
: 蔼戊○○有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明知A女、B女
: 於一0一年八月間某日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均為未滿十八
: 歲之人,竟為圖營利而引介並接送,協助A女、B女至高雄市
: 鳳山區「○○雞小吃部」從事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性交易。
: 舰乙○○係「○○雞小吃部」之實際負責人,除僱用辛○○擔任
: 現場負責人兼會計、面試小姐事宜外,並僱用丁○○、壬○○
: 、己○○、庚○○、甲○○擔任現場服務人員兼少爺,丁○○
: 另負責面試小姐,並與壬○○負責安排小姐轉檯事宜;其等有
: 事實欄所載,自一0一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 ,於未知A女、B女當時均未滿十八歲之情形下,共同為圖營
: 利而媒介、容留A女等四人,在「○○雞小吃部」從事與男客
: 為猥褻行為之性交易。
: 胪丙○○有事實欄所載,明知「○○雞小吃部」有媒介、容留女
: 子(丙○○亦不知A女、B女當時均未滿十八歲)與男客為猥
: 褻行為情事,竟受乙○○之邀,基於幫助圖利媒介、容留猥褻
: 之犯意,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擔任「○○雞小吃部」之名
: 義負責人,負責於員警查獲時,出面承擔刑責。
: ※ 引述《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之銘言:
: : 請注意滿16只是沒有刑責,但只要未滿18就是違法
: : 兒少法49條就規定跟未滿18性交猥褻就違法啊,就可以依97條開罰30萬並公告姓名啊,而
: : 且你只要引誘容留未滿18之人性交或猥褻就算
: : 引誘就是口頭說問要不要做就是引誘,說我好愛你,我會一輩子照顧你,我想要你,這樣
: : 就是引誘,引誘很容易構成
: : 容留就是提供場所就算容留,所以你帶她回家做,就是容留,你帶她去旅館,可是旅館錢
: : 是你付,那就是容留,除非你打野炮,否則容留也很容易構成
: : 綜上所述,你跟未滿18性行為,除非你跟她素不相識,從來沒說喜歡她,她一看到你就把
: : 你衣服脫光光,撲通一聲騎上來,而且還是在郊外打野炮,不然絕對你都有事
: : 所以條文已經有了,只是沒有落實,沒有真的去把狼師公告姓名
: : 就算公告姓名,狼師都用藝名,你也不知道他是狼師
: : 所以結論就是兩個
: : 1.落實兒少法49、97條公告加害人姓名,也可以考慮修法提高罰則
: : 2.補習班老師必須公開本名
: : 最後提供給害怕被反告通姦所以不願出面的受害者:
: : 1.妳可以說妳不知道他已婚
: : 2.妳可以說只有被猥褻
: : 通姦罪必須知情才會犯罪,你說你不知情,他就要舉證
: : 通姦罪要性交才會犯罪,只有猥褻不構成,這也是他要舉證,不過只有猥褻照樣可以依兒
: : 少法49條、97條開罰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05 02:03:00
看起來 性剝削防制條例 比兒少法有用多惹
作者: poopllll   2017-05-05 02:08:00
很明顯法條趨於舊時已不堪使用尼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5-05 02:12:00
除公告姓名外 對補習班教師須登錄於補教教師不適任名單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2:18:00
他下面又回你了一篇 對方實力堅強耶XD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5 02:19:00
他那篇沒用啦,已經變成爭討論串最後一篇了,沒意義我今天這個案例就夠打臉他了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2:21:00
ㄟ 這個不太夠是因為其實沒有寫出原因並不太確定鄒是否有他所為的對價關係另外就是行政機關有沒有搞錯事另外的問題所以判決還是比較值得信賴的
作者: mikejan (blythe)   2017-05-05 02:28:00
甜言蜜語哄16歲女生上床有罪 這結論滑天下之大稽呀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5 02:31:00
歹勢社會局就裁罰了喔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5 02:32:00
開罰的案例是?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5 02:37:00
引誘未滿18少女合意性交啊
作者: mikejan (blythe)   2017-05-05 02:37:00
行政罰跟刑罰不同呀 你搞不清楚狀況?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5 02:43:00
我從來都說他是行政罰啊(黑人問號)
作者: mikejan (blythe)   2017-05-05 03:21:00
你把這種行政公告過渡腦補了 連引誘兩個字都擴大亂解釋引誘要有利益上的對價關係 金錢 物質 成績 或是其它好處甜言蜜語算哪門子的引誘 別笑死人了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5 04:02:00
同條也有規定引誘自殺喔,引誘自殺哪裡什麼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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