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補教狼師可怕 老師:「合意性交」無法管

作者: fuweick (little chick)   2017-05-05 02:56:02
謝謝上面一大串討論,發現沒有人做個整理耶
有人提到林的案子,可以參考這兩個法:
1.兒童性交易防制法 >>>>> 針對兒童性交易,也就是要有對價關係
2.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 針對未成年人各種保障
林案沒對價關係(比較具體說是利益或金錢交易),
所以性交易防制法不適用,但應該有符合兒少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這個罰鍰依據是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衛服部底下的法條,
但實際上發現各市政府的社會局裁罰標準好像是不一樣的,
以台北市為例,犯了我上述第九條的罰則:
.......
...
..
..
公布姓名-_-(在雞肋什麼)
如果第二次再犯:14萬以上22萬以下
第三次:22萬以上30萬以下
其他的縣市政府-
台中: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台南: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我就不一一查了,另外我則是不太確定要由哪個單位來罰
還有到底要看衛服部還是社會局的,
就交給專業的補充吧~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5-05 02:58:00
引誘性交的定義是什麼啊聽起來很像誘姦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5-05 03:00:0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61 號行政判決參照
作者: silverstris (矛盾的兩邊)   2017-05-05 03:00:00
你不會打電話去問小煎餅,給她舞台啊。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5-05 03:02:00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兒福法之前身)第30條第9 款規定,法院認為要有對價關係
作者: oSCo (SC)   2017-05-05 03:17:00
沒對價關係,根本不會成立引誘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5 03:19:00
樓樓上胡扯一通,拿原審強制性交的案例來說引誘要有對價關係
作者: safelyfuck   2017-05-05 03:20:00
沒對價關係 49條告不成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5-05 03:20:00
樓樓上到底有沒有去看 95 年訴字第 61 號行政判決被害人的母親如何構成制性交罪啊?
作者: oSCo (SC)   2017-05-05 03:25:00
I大如此堅持,只能說他保持著某種正義感吧
作者: sergt (sergt)   2017-05-05 06:47:00
引誘就誘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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