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8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2.完整新聞標題:
怪罪前車龜速 他依速限行駛國道這原因挨罰
3.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市謝姓男子以時速108公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道一號內側車道,因與前車距離僅16
公尺,安全距離不足,被國道警察拍照取締,開罰3000元。謝男認為,他依速限行駛,是
因前車龜速,才導致兩車距離愈來愈近。他申訴未果,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
為,前車速度慢,和謝男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是兩回事,駁回謝男之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謝男於105年7月5日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268.2公里處,國道警察發現,在
內側車道以時速108公里行駛的謝男,與前車僅距離16公尺,遠低於應保持的距離54公尺
,因此拍照舉發,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謝男不滿稱,依交通法規,內線車道須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每小時110公里行駛,當時高
速公路車流不多,他以汽車自動定速模式每小時108公里行駛,要是前車以時速110公里行
駛,他絕不會趨近前車。他在百米前即觀察到前車有慢速占據內側車道之嫌,礙於當時中
線車道有車,他無法超車,此事肇因,是前車龜速占據車道,不是他故意違規。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指出,依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小型車行駛高速公
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的安全距離是車輛速率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
以時速108公里行駛的謝男,與前車應保持54公尺安全距離。
另據國道警察函覆,員警取締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均會排除因前車變換車道超車、
煞車減速,或有特殊狀況致後方車輛無法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等相關情形。經調閱此案蒐證
帶,當時車流狀況正常,謝男車輛行經違規地點前,即緊跟前車在內側車道直行。
法官認為,前車是否違規,與謝男違規行為是否成立無涉。謝男自承在百米前就觀察到前
車車速較慢,顯見他有充裕時間、空間,降低時速拉開與前車距離,謝男沒這麼做,主觀
上可歸責。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48072?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https://goo.gl/pqofMU
5.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