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刑法的各種罪行,它的處罰一定是x年起跳,最高y年或者死刑或者無期
罰鍰也都是x元到y元
那為什麼不把上限提高,比方說所有的罪都可以最重處無期徒刑;罰鍰都可以罰到1000萬
但是起跳跟原本一樣,最低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要動
這樣不是可以更有效地針對、處罰壞人嗎?
那如果是怕刑責過重會被濫用,可以再加一個條款:如果要給予過重的罰鍰或是刑責,需要有多名法官開會同意方可允許
對方惡行重大,法官就可以真的依法重判無期或是二十年,而不是『重判』七年四個月
惡行輕微,一樣可以輕判
假如法官想要亂來通通重判,也需要經過開會討論同意,這樣就不會輕易違反比例原則
各位怎麼看?
這樣的制度是不是完美無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