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遭鄰犬襲擊 他英雄救美反挨告性騷擾

作者: HowLeeHi (處處留心皆正妹)   2017-05-10 15:47:36
來看看判決文吧....唉
【裁判字號】 105,訴,1246
【裁判日期】 1060424
【裁判案由】 誣告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智園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9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文智園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 實
一、文智園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上午10時許,抱著小型犬隻行
經新北市○○區○○街000 號前,該處忠孝街119 之3 號住
戶張國權所飼養之米格魯犬突然從屋內衝出欲撲向文智園,
致文智園受到驚嚇,旋經張國權之友人王光興上前以手將該
米格魯犬撥開制止並阻擋於文智園與該犬中間,以避免該米
格魯犬造成文智園之困擾,其後文智園與張國權為此糾紛發
生口角衝突,並互相興訟。文智園明知王光興於上開時、地
並未觸碰或環抱其身體,於事後知悉王光興係張國權之友人
,竟意圖使王光興受刑事處分,於104 年1 月18日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向該管員警誣指王光
興當時衝出來將其抱住,觸摸其胸部與腹部間之身體部分,
使之無法行動,讓其感到不舒服等節,而對王光興提出性騷
擾之告訴,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8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光興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
惟公訴人、被告文智園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
日均未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見本院卷第22頁),亦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
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亦均認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當時告訴人王光興
用雙手從背後環抱我,有觸碰到我胸部,我跌倒2 次,後來
警察說他和張國權是朋友,我感覺很差,他應該要抓住狗而
不是抱住、觸碰我身體,我並非誣告等節;辯護人為其辯護
稱:案發時被告以為告訴人是路過義助之人而表達感謝,對
遭受環抱之事不以為意,未於第一時間提告,事後發現告訴
人與張國權等人同夥,越想越感到厭惡、噁心不舒服,於是
提告性騷擾,且該案檢察官對告訴人與被告是否有肢體碰觸
亦無法確認,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係故意虛構其遭告訴人
環抱之事實,應諭知無罪等節。惟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因張國權飼養之米格魯犬從屋內衝出欲
撲向被告,致被告發生驚嚇,當時在張國權住處之告訴人曾
上前處理,其後被告與張國權發生口角衝突而互相興訟;被
告嗣於104 年1 月18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對告訴人提出性騷擾告訴,指訴告訴人於上開時、地有將其
抱住、觸摸其身體胸部與腹部之間,使其無法行動而感到不
舒服等節,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以104 年度偵字
第8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偵
字第862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偵查卷宗、該案不起訴處
分書、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19 號判決書等資料可資佐證(
見本院卷第49至57頁),且未據被告爭執,堪以認定。
(二)被告於上開時、地因張國權飼養之米格魯向前衝撲而受到驚
嚇之際,告訴人曾上前處理之情形,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
中證稱:當天我在張國權家坐了一個多小時就準備離開,張
國權家的鐵門是整片式的鐵捲門,旁邊有個鐵製小門,我打
開鐵製小門坐著要穿鞋離開,他家的米格魯本來在屋內站在
我旁邊,可能看到被告抱著一隻小狗走過來,米格魯就想衝
出去,我發現就把牠抱住往屋內放,沒想到牠又衝出去,我
來不及反應,就看到牠站著作勢要撲向被告,我鞋子也還沒
穿好就衝出去把狗從被告面前撥開,狗就跑到旁邊去,被告
可能因此重心不穩,因為她後面停一整排機車,她就倒向機
車,手上還抱著狗,她有發出尖叫的聲音,此時張國權聽聲
音也衝出來,被告就自己從機車那邊起身站好,我把狗撥開
後我就站在被告與米格魯中間,張國權就把米格魯抱起來,
跟被告說「對不起」;我除了用手撥開被告面前的米格魯外
,沒有貼近被告,也沒有觸碰到被告的身體,被告重心不穩
倒向路旁機車時,我也沒有貼住她的身體;我沒有抱住被告
,如果當時我有抱住她,員警到場及被告姊夫下來時,被告
怎麼會向他們說要謝謝我;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環抱被告等語
(見偵卷第89、90頁),此核與證人蘇進財於偵查中證述:
事發時我在朋友家看電視,突然聽到有個女生叫一聲,我就
從窗戶往外看,被告手上有抱一隻狗,張國權的狗從屋子裡
衝出來,告訴人先衝過來把狗撥開,張國權不久後也過來把
狗抱起來;(問:那個將狗撥開的先生,看到狗往那位女生
跳的時候,除了將狗撥開之外,還有對那女生做什麼動作?
)他將狗撥開後就站在原地,看狗沒有再撲上來,他就往後
退,慢慢往張國權家移動,接著張國權就出來了;我看他只
有做撥開的動作,沒有和那個女生有身體接觸,也沒有抱住
那個女生,我記得從頭到尾都沒有這種動作;(問:你確定
那位將狗撥開的先生,都沒有與那位女生有肢體接觸?)我
確定沒有,他只有做出將狗撥開的動作,他將狗撥開之後,
很快張國權就出來了,這兩件事幾乎是同時的等語(見新北
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下稱8412號卷】第42、43
頁、本案偵卷第96、97頁),大致相符。
(三)再參以證人即案發後到場處理之員警林宛奕於偵查中證稱:
上開時、地有發生糾紛,我與楊迪翔及替代役王勻到場處理
,到場後看到有2 男、2 女站在單行道路上吵架,旁邊不少
人圍觀,我們到場後他們還是繼續吵,我們就問發生什麼事
,他們說一隻狗從那一間的門跑出來,本來單純找人玩,就
撲向路過的一個女生,這隻狗沒有咬她,但該女生有嚇到,
後來狗主人的其中一名友人從房子走出來,就擋在狗和女生
中間,想要保護這女生,不讓狗接近這女生,後來狗主人出
來之後就向這女生道歉,女生無法接受,就罵狗主人,狗主
人一開始是一直道歉,但女生還是一直罵,狗主人後來就不
爽,雙方就吵起來;我剛提到狗主人的朋友有出來擋在狗和
女生中間,這段話是聽被狗嚇到的那個女生陳述的,但後來
那女生知道幫她擋狗的男生是狗主人的朋友,就在派出所揚
言要對那男生提告性騷擾;(問:為何那女生會說要告幫她
擋狗的人性騷擾?)我在處理現場,聽到那女生陳述,當時
她是很感激幫她擋狗的那個男生,當時她跟我說,那男生保
護她不被狗咬,擋在她與狗中間,不讓狗繼續靠近,後來該
女生到派出所報案,我就聽該女生說,幫她擋狗的男生的動
作有讓她不舒服,有碰觸到女生的身體,因此要告性騷擾,
她在派出所有說一開始她不知道該男子是狗主人的朋友,事
後知道就覺得要對他提告性騷擾,但之後有無提告性騷擾我
就不清楚了;(問:你在處理現場,上開女生有沒有提到有
男生抱住她的身體?)她有沒有說我不記得,我只記得她說
有人幫她擋狗,擋在她和狗中間,至於用何方式我不記得了
等語(見偵卷第76、77頁);另證人即員警楊迪翔於偵查中
證稱:我到場看到1 男1 女在爭吵,看到警察來以後還是在
爭吵,我就請他們分開了解情況;(問:上開糾紛,女的有
表示雙方為何爭吵嗎?)女的說男方的狗跑出來嚇到她,讓
她跌倒,之後就發生爭執;(問:在糾紛現場,女的有表示
她被男性抱到或觸碰到身體嗎?)沒有,她是說她被嚇到,
現場有一個男的保護她,把狗趕走;(問:該女的有無提到
現場那個男的如何保護她?)就是幫她把狗趕走而已等語(
見偵卷第77、78頁),可知被告當場對員警表示告訴人幫其
擋狗、很感謝告訴人等語,此與告訴人及證人蘇進財上開證
述情節並無不符。
(四)考量該米格魯犬衝出屋外嚇到被告為突發狀況,告訴人係匆
促間決定上前處理,張國權亦隨即前來,且被告於受驚嚇時
大聲尖叫,更可能引起路人觀看、注意,一般人通常不會選
擇在此種情境下對他人性騷擾;再觀諸被告對到場員警描述
關於告訴人幫其擋狗一事時,全未提及任何與肢體接觸相關
聯之動作,當日至警局製作筆錄時亦全未提及與告訴人有關
之情節(見8412號偵卷第7 至9 頁),由各該證人之證詞與
被告事後之反應,均足認告訴人當時應是以撥開狗、阻擋在
狗與被告間之方式避免該米格魯犬撲向被告,並無使被告產
生遭性騷擾之聯想或誤認之虞。而參酌被告嗣指訴告訴人對
其性騷擾之內容,稱告訴人將其抱住且觸碰其身體胸腹部之
間、致其無法動彈,並稱告訴人從後面抱其胸部,第一次時
雙手手掌有碰觸其胸部,遭其以手肘往後推後,告訴人又抱
得更緊,一隻手掌碰其胸部、另一手掌碰其肚子云云(見84
12號偵卷第2 頁、本院卷第124 頁),所指係直接觸碰個人
重要隱私部位,明顯係性騷擾之行為,並非會因個人認知差
異、國情有別等因素而存有誤解空間之肢體碰觸動作,若當
時告訴人確有被告上開所指行徑,殊難想像被告於案發當日
還會誤以為告訴人在幫助自己而表達感謝,且對此情節較重
之侵害情節隻字未提,僅著重於張國權對其妨害名譽等行為
,益證告訴人於案發時並無被告所指上開行為,且被告並無
誤認自己遭性騷擾之可能性。再者,告訴人為張國權之友人
,案發時是跟隨該米格魯犬同由張國權屋內走出,被告於案
發當日原是對告訴人幫其擋狗之舉表示感謝,然於被告因
本件糾紛先對張國權提告後,張國權亦於104 年1 月15 日
對被告提告,兩人交惡益深,被告隨即於104 年1 月18日對
告訴人提出性騷擾告訴,則被告因與張國權間之怨隙,實難
排除有遷怒於告訴人之動機。被告雖辯稱其原以為告訴人是
義助之路人,事後得知告訴人為張國權友人,才越想越不舒
服而提出性騷擾告訴等節,然性騷擾為顯具惡意之侵犯行為
,如被告案發當時確已感受到遭性騷擾之可能性,僅因誤認
告訴人係單純路人而選擇隱忍不提告,則被告提及此部分時
除全無與肢體碰觸相關之描述外,甚至對告訴人表示感謝,
顯非合理,又如被告於案發當時根本沒有遭性騷擾之感受,
自不會因告訴人究係路人或張國權之友人而有任何區別,況
告訴人係跟隨該米格魯犬從張國權屋內走出來,被告當場即
可知悉其與張國權應有一定關係,是否確將其誤認為單純之
路人已非無疑,然被告竟因事後與張國權交惡加深,即將原
本認為告訴人是幫助之行為改稱係性騷擾行為,所指訴之情
節對照其他證據資料又有諸多不合理之處,顯係為使告訴人
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足認被告有誣告之犯意及犯行,應
堪認定。
(五)證人即被告姊姊文貞喜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事發時我在6
樓聽到我妹妹即被告大叫,又聽到狗叫聲,我就衝出去陽台
打開窗戶往下看,看到張國權在追他的狗,又看到一個男生
從後面抱著我妹妹,我說「放開」,我站在電梯門口往下看
時,那男生還在抱我妹妹,我再叫一次「放開」;我看到告
訴人抱我妹妹至少有2 分鐘多,當時我妹妹彎著腰,手撐在
摩托車後座,告訴人比較高,彎著腰上下半身都貼著我妹妹
等語(見本院卷第109 至112 頁),另證人即被告配偶李士
豪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後我接到被告電話有到現場,
被告對我說狗追過來,告訴人抱著她,她跌到旁邊車堆裡,
且告訴人對我說他看到狗在追被告,就抱住她,也有跌到旁
邊的車堆裡等節(見本院卷第114 、115 頁)。然姑不論證
人文貞喜從6 樓是否能看清楚本案發生經過,由文貞喜證稱
其看到告訴人抱被告、上下半身都貼著被告、時間長達2 分
鐘,且其有叫喊「放開」2 次等節,足見該等深具性騷擾意
涵之不當舉動早已遭文貞喜察覺有異,此顯係較被告遭狗追
撲或與張國權發生口角更嚴重之事,然被告與文貞喜當日竟
全未提及,更對告訴人表示感謝,且實施性騷擾甚長之時間
竟無其他人注意到,實非合理,另證人李士豪既稱被告與告
訴人當日均有提到告訴人是「抱著」被告,然其等向到場員
警陳述時卻均又漏稱此節,則此部分是否與事實相符,堪屬
有疑,而證人文貞喜、李士豪均係被告至親之人,證詞顯難
排除有迴護被告、附和被告說詞之可能性,所述又有上開瑕
疵,均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為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誣
告告訴人性騷擾之事實,應堪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爰審酌被
告僅因其與張國權間之怨隙,竟以誣告性騷擾之方式使告訴
人蒙受訟累,濫用司法資源,並損害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及聲
譽,實非可取,犯後又飾詞否認犯行,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或賠償其損害,惟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素行尚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69 條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李美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作者: darkbrigher (暗行者)   2017-05-10 15:48:00
sow
作者: mr955258 (平凡人)   2017-05-10 15:49:00
可以幫上色嗎
作者: fragmentwing (片翼碎夢)   2017-05-10 15:49:00
好長
作者: kw003266 (大佬)   2017-05-10 15:51:00
看完了好累 判決文真的很詳細細節可是看的真的好累天啊
作者: joy024 (逆水千帆)   2017-05-10 15:53:00
看完了,偷雞不著蝕把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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