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ibouf (咎由自取)
2017-05-11 07:24:41小魯環境工程衛生系半路出家法律
我會先去下游將水裡的土壤採樣
檢測是否有污染及環境毒物
水中的病原體 非病源細菌 有機微粒
是否會直接造成對人類影響
再評估人在此環境持續一段時間會有何影響
如果老師剛好掉在
衛生下水道雨水下水道等污水處理
甚至未經污水處理而遭排放廢水河川
病原體會導致非常多病症
有些化學物質就算低濃度
也具有風險 長時間下在人體生物累積
最後確定水質乾淨正常再來用三階段檢測
如果老師自己落水死亡
客觀上老師發生死亡之結果
主觀上 我確實未救助老師 而放任其死亡
我不作為對老師是否有保證人地位
用最基本七個來論證就好
法律並無規定我必須救助老師
我跟老師也沒密切的生活關係
我也不是救生員沒有自願承擔風險
我們更不是危險共同體 老師自己掉下去的
我也沒有製造危險前行為使老師落水
我與老師落水死亡無保證人地位
我也沒有拿東西丟他加速既存風險等
即使不救助放任其死亡也無保證人地位
結論是 不用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