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跳針啊?
就跟說你的解釋完全是斷章取義,完全不顧法規範體系的內容,你還自我催眠的這麼高
興?真是自我感覺良好啊!
首先,我們來看法條怎麼規定的:
===========================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整個法規範體系很清楚了,對於十六歲以下男女,法律因顧慮到其性自主權未發育完全,
所以只要有引誘性行為就加以處罰,但對於十六歲以上,因其已具有性自主權,所以單
單引誘並不構成犯罪,還必須要符合營利的要件才能處罰。
所以問題接著來了,兒福法49條規定是否須採取相同的解釋標準,北高行101訴477判決
這樣說:
: : (五)雖原告主張原處分、申訴、再申訴評議書及訴願決定書就「
: : 引誘」或「容留」之法律概念涵攝於本案事實時顯有錯誤,
: : 對「引誘」或「容留」法律概念之解釋,亦違背解釋法則云
: : 云。惟查,宜蘭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係因刑事法律採嚴格之證
: : 明法則,認原告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27 條第1 項
: : 、第2 項及第228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不足,爰作成99年度
: : 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而刑法第231 條(圖利使
: : 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係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
: : 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 : ,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
: : 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
: : 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構成要件有別外,縱
所以你直接引用51年關於刑法233條規範構成要解釋就是錯的,根本沒有回答別人的
質疑!北高行101訴477判決的理由還比你誠懇多了!
再者,北高行101訴477判決也說了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之「引誘」或「容留」法律
: : 概念之解釋,亦採如刑事法律之嚴格證明法則,且縱原告主
: : 張已有性行為自由之女學生係自願穿著原告贈送之肚兜及丁
: : 字褲(極具有性暗示之情趣商品)而發生「兩願」性行為不
: : 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引誘」之說詞為可採
: : ,然因原告至少1 次在原告家中與未滿18歲之女學生發生性
: : 行為,則誠難謂原告未涉有「容留」仍屬少年之女學生為性
: : 交之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所謂「容留」並
: : 未如原告所言以過夜或同居等情形為要件)。甚者,原告亦
: : 自承其在女學生國中到高中時在被告學校辦公室指導包括女
: : 學生在內之數名學生,而此事實亦經訪談其他證人證述屬實
這裡就講得很清楚了:只要有性自主權女學生發生「兩願」性行為就不構成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引誘」。明明白白打你的臉,怎麼你還看不懂?拼命跳針?
更別提北高行101訴477判決後段所說:
甚者,原告亦
: : 自承其在女學生國中到高中時在被告學校辦公室指導包括女
: : 學生在內之數名學生,而此事實亦經訪談其他證人證述屬實
: : (詳見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則原告與女學生實質上
: : 既仍維持師生關係(況原告於教評會開會時到場陳述:女學
: : 生都稱其為老師,且原告將學生之撒嬌,視為師生互動等語
: : ),原告卻於女學生未滿18歲,心智尚未成熟之時,即與其
: : 發生性關係,有違教師之專業倫理,亦難謂未有兒童及少年
: : 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之「其他對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情事
: : (嗣後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5款,其規定亦同
: : )。
法院之所可以概括條款處罰被告,不是單單因為其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為性交,而是
他違反教師法的義務,這麼重要的解釋段落你都故意忽略,直接導出結論,這代表你
的法學論理過程完全不及格嗎!照你這種思考模式下去,我看你就算在考一百年也不
考不上律師的,別再自我幻想了好嗎?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 引述《wyytwo (平安喜樂)》之銘言:
: : 公平正義的標準大家都不一樣
: : 因為大家的出生背景.學經歷.個性.外表.身心狀況...等都有所不同
: : 所以很難有一個標準來限制妳想要的"公平正義"
: : 除非法律有訂一個公平正義的法則 例如妨害家庭罪
: : (聲明中說陳妻願意原諒,是指她可以告林奕含嗎?可是林奕含自願嗎?這是個虐戀)
: : 我想妳就可以去吉
: 通姦罪要對方知情已婚啊,比方說假設有個狼師尬了16歲少女,他老婆要告小女生通姦,告的成嗎?
: 那只要小女生說「我不知道他已婚」,喔喔,那抱歉,請原告舉證,證明小女生知情,否則告不成
: 另外通姦罪必須有姦淫之事實,簡單講就是發生性行為,如果小女生說「我只有被猥褻沒有通姦」,喔喔,那抱歉,請原告舉證,證明小女生有跟男方性行為事實,例如從小女生體內採集到男方精液,不過她不會讓你採的
: 那如果小女生說「我只有被猥褻沒有通姦」,男方有沒有事?
: 由於滿16未滿18仍然是兒少法保護對象,兒少法49條規定強迫/引誘/容留/媒介發生猥褻,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都會構成違反兒少法,最重罰30萬外加公告姓名,可惜這一條只是行政罰,不會留刑事前科
: 那何謂引誘?判例說本來沒有這個意思,吸引誘惑你有這個意思的行為,就是引誘
: 所以如果小女生證稱「我本來沒有猥褻的意思,他以言語勸誘我,致使我生猥褻的意思而和行為人發生猥褻行為」,那男方很可能就判罰
: 如果小女生再出示手機,有男方傳簡訊「我想吃奶」,然後小女生再哭哭說「我真的被他吃奶」,那我敢說99.9%就穩的
: 可惜林作家已不在人世,無法出來了,願她安息
: (筆者為環河市場資深豬肉攤販,著作等身,著有「主觀與客觀豬腱」、「屠宰的極限」等專書,是豬肉界的權威)
: : 但憲法也有保障言論自由 請所有人要思考過後再評論 為了保護大家
: : 我唯一幫妳說一句話 不關妳的事 那是妳爸爸做錯事 有去上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