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可以約束台灣,但又不承認台灣是國家?
國際法自助餐膩?
新開的嗎?改天來吃吃看!
※ 引述《Interlaken (MY WAY)》之銘言:
: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32913&CtUnit=12352&BaseDSD=7
&m
: 兩公約有國內法效力為何一堆人不相信?
: 白紙黑字,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 法官不依兩公約施行法去判,就可能是違法判決(法官只能依法審判)
: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
: 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
: 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