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5日預計審議
一、審查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04/LCEWA01_090204_00022.pdf
一、我國政府區分政務及常務兩類官員,惟目前部分中央政府三級機關首長往往須同時處
理高度政策性及日常行政工作,此情況易使政務及常務兩者角色混淆,造成政治與行政責
任歸屬不清,甚至破壞文官中立體制。
二、應將具有高度政策決定或專業性質之中央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常務雙軌任用職務
,由政府視實際情形,以政務職務或常務職務任用之,如此,不僅使政策制定能更順利外
,亦能使政府靈活晉用人才。
第十八條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
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得僅列常務職務外,列政務或
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
文修正草案」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9.pdf
一、部分政府機關業務涉及專業面向廣泛,故為使機關業務推動更加順利,活化政府人力
資源,然各部會副首長設置上限數增加一人,惟基於各部會業務及預算規模均有差異性,
然以行政院組織法所列二十六個二級機關(不含獨立機關),故明訂各部會政務副首長總
數以五十二人為上限。
二、為達靈活晉用人才,強化政策施政效能,將增列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之首長職務及
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
致者,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且不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惟如各級機關組
織法律於本法修正後制定或修正,仍應將實際情形納入其組織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四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又其政務職
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第十九條之一
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務副首長人數,
與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致者,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且不受本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
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