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兩公約限制判死? 馬英九:法院嚴重誤會

作者: 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   2017-05-14 18:59:08
整理了一下兩公約一些點,
其中大部分中華民國無論在法律或者執行上都沒有遵循。
兩公約背景:
财 中華民國於1967年簽署兩公約。
财 中華民國於2009年批准兩公約。
财 中華民國於2009年由立法院功過兩公約施行法。
特殊點:
1. 公約本身沒有禁止死刑。
2. 不是情節最重大的罪,不得判死刑。
3. 已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大赦、特赦或減刑權利,在所有流程結束前不能執行死刑。
(在大赦特赦減刑請求都被否決後才能處死)
4.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能判死刑。
5. 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能執行死刑。
6. 因行事遭逮捕或拘禁者立刻審訊,若無審訊便釋放,不能加以羈押,隨時候傳。
(包含外國人)
7. 不能因為沒有履行契約而被監禁。
8. 經判罪者,有權請上級法院覆判。
(許多案件只能到二審,需廢除)
9. 判刑確定前,無罪推定。
(並基於當事人保護,需立法限制洩漏案件資訊給予媒體者)
10. 依國內法或國際法不成罪者,無罪。
(肯亞詐騙犯回到台灣就無罪)
11.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立法禁止。
(台獨鷹派表示:)
12.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立法禁止。
(罵外省人、母豬、基督徒、穆斯林、外勞需立法禁止)
13. 男女一切平等。
(女性兵役、16歲結婚須改為18歲、墮胎需丈夫同意廢除)
14. 只要雙方同意就可結婚。
(異性、同性、雙性、父女、母子皆不限)
15. 除影響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外,
人人皆有出國自由。
(逃稅不能限制出境)
16. 人人皆有居住自由。
(需廢止外國人愛滋病而遣返或限制入境相關法令)
17. 不得對個人私生活無理騷擾。(通姦罪等家庭問題須除刑)
18. 人人擁有言論自由。
(需廢止刑法侮辱宗教建築或意識形態、選罷法散播不實言論)
19. 人人有機會升職,不受年資或才能等限制。
(公部門需某某特長或年資晉升已違反)
20. 人人有權組織或加工會。軍警或公務員除外。
21. 人人有權罷工。軍警或公務員除外。
22. 其他締約國家若有缺糧要援助。
(台灣有援助過糧食?)
23. 人人患病皆可享受醫療。
(健保欠費不能鎖卡、醫院欠費不能拒絕治療)
24. 初中高等教育皆應(或逐漸)免費。
(大學、研究所需逐漸免費)
25. 締約國需提交報告書給聯合國秘書長,送由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審議。
(恩....)
26. 兩公約「本體」都沒有提到精神病不能判或處死刑。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17-05-14 19:00:00
中華民國又不是國家
作者: dendrimer   2017-05-14 19:05:00
跟規範一樣是參考用的
作者: Anvec (鄉民)   2017-05-14 19:06:00
兩公約沒有 是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84/50號決議然後我們在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 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作者: bbaad (ABS)   2017-05-14 19:10:00
光第二條爭議空間就非常大了
作者: Anvec (鄉民)   2017-05-14 19:10:00
我對廢死 還有精神疾病不能判死這件事 是持相反意見
作者: a396216 (simon)   2017-05-14 19:11:00
馬一推
作者: Anvec (鄉民)   2017-05-14 19:11:00
但是這法條還真的有
作者: 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   2017-05-14 19:14:00
"參照" 以及"決議"/"解釋"
作者: silentence (小飛號:號:)   2017-05-14 19:14:00
因為引述的人都混在一起講
作者: a7610783 (a7610783)   2017-05-14 19:17:00
父女可結婚!!我同意了!!
作者: rodney92 (rodney)   2017-05-14 19:19:00
垃圾馬共匪 整天吃屎舔共 害死無辜臺灣人 無恥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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