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c4231 (dick)》之銘言:
[其餘恕刪]
: 整件事情的重點不該是放在林奕含對該名老師的愛恨情仇,而是一個已婚且有小孩的教育
: 工作者不論是什麼理由都不該去染指他的學生(即使是女學生愛慕老師也不行)。他自稱是
: 合意性交,問題是你一個已婚的人有什麼資格和老婆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更何況是一個才
: 16歲沒有戀愛經驗的學生。
您整篇文章的分析都很有條理。但如果真要去理解社會上為什麼還是有一些看起來
像是在為狼師說話的聲音,就不能光從已婚的人有沒有資格與配偶之外的人合意性
交,或對象是有無戀愛經驗的青少年(女)來談。
要從可不可以給與道德上譴責來看這件事情,答案已經很清楚。但在您的分析下,
問題停在了合意性交的資格之上,並且是分別從已婚人士與沒有戀愛經驗來界定這
樣的資格,這就出現了社會感情與社會實踐的分裂。更進一步說,若要從這種「資
格說」的道德譴責連結到法律制裁,就是更讓人難以忍受的想法。然而,這樣的想
法,毫不意外在當下輿論中佔據了非常大的音量。
您整篇文章與某些不同意見錯開之處正式在此。深入一點說,「被害人非常可憐」
從來就不是刑法構成要件是不是可被滿足所應該考慮的事情,畢竟構成要件不是
伸縮自在的愛。當然當整個社會都在為作家逝去而惋惜的時候,會有部分輿論希望
構成要件可以自由地開闔並不是一件多稀奇的事情。
只不過向後站一步,還是可以看出來,所謂的人有自主決定這件事是規範對於人的
想像與預設,這個想像與預設固然是一種價值決定,但卻沒有規範性。正因如此,
從來沒有人會去反對,對人的自主決定要更加細膩地去理解與掌握,因為所謂的自
主決定本來就是瞬息萬變、千迴百轉。然而追問到最後,判斷的人仍舊要在是與否
的二元符碼中擇一。這時,要如何一面宣稱法律是尊重個人當下的決定的,一面卻
要細緻地解剖權力關係之幽微,讓追悔可以跨越時空,就成了沒人可以明確回答的
問題。
最讓人感到弔詭的是:當一個社會想要完美保護自主權的時候,就必須要以不尊重
自主權的方式來保護自主權。這成了一趟從現代返航向前現代的逆行之旅,因為自
主不再意味個人決定,反而是社會才有權決定。不符合社會標準的決定傷害的是社
會的感情,撕開輕薄的假象,才發現原來要保護的不是個人的自主,而是社會。為
了保護所謂的「自主」,保護法益也得學會折返跑。
這些問題反覆在推敲的只有一件事,什麼時候才是國家介入自主的時機?又國家該
以什麼樣的理由介入?如果返回到已婚與沒有戀愛經驗可以正當化道德譴責,那麼
它們可不可以正當化對於妨害自主的犯罪類型的介入?如果答案是可以,那麼這個
社會的確從未現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