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防止下一個房思琪 司改國是會議通過通姦

作者: az41023 (普同仁)   2017-05-18 21:37:31
※ 引述《kid33 ()》之銘言:
: 防止下一個房思琪 司改國是會議通過通姦除罪化
: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今在廉政署召開,討論的是家事律師賴芳玉及勵馨基金
: 會執行長紀惠容注重的兒少及性別相關議題,會後決議通過「通姦除罪化」,廢止刑法第
: 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若因故無法廢止
: ,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現
: 行法規定配偶只對配偶撤告,而無法對第三者撤告)
: 此外,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
: 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的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
: 取代刑責。
: 為了落實女性性自主權,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之人工
: 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
: 決機制。
: 紀惠容表示,為了廢除刑法239條,婦女團體運動了20幾年的時間。社會上對此條不了解
: ,有很多離婚訴訟法令不足,這條罪是一種離婚手段,但現在已補足法令,此條罪名存在
: 已相對薄弱,我們應重新檢視它。通姦可以透過民法賠償,不需要透過刑法處罰。
: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強調,現實情況中,受性侵害的告訴人,提告之後,因證據不足所
: 以讓被告的強姦罪判無罪判決確定,但性侵受害者卻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判決確定
: 。這讓實務上,會造成性侵被害人擔心行為人有配偶,去提告的話,等於自白兩人有性的
: 關係,反而不敢去提告。
: 律師賴芳玉本月16日投書《蘋果日報》,質疑「通姦罪的存在,究竟保護了誰?」大部分
: 人觀點是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婚姻制度,課以婚姻內性忠誠的義務,對此,大法官和
: 多數人想法很一致,曾在釋字554號解釋文內表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
: 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因國家制定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
: 務,因此性行為的自由,應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所以我們明白了,通姦罪的存在
: ,是為了保護婚姻「制度」,不是為了保護婚姻內的「幸福」。因此通姦罪保護了很多奇
: 怪的狀況,更保護了很多「痛苦的存在」。
: 她舉出此罪「保護分手的議題」、「保護痛苦的存在」、「保護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騷擾的
: 配偶」為例,她說,我們不妨反思,當教育專家不斷倡議「體罰」不利於子女教養,藉懲
: 罰行高壓控、父權式教養,都是讓孩子處在「焦慮、憤怒、恐懼」式的學習,並不利於孩
: 子身心發展。那麼同理,通姦罪的存在,這種以「刑罰恐嚇式」維護婚姻,真的有利於婚
: 姻關係嗎?或只是如本文所提狀況,通姦罪僅是保護了更扭曲、痛苦的存在?
: 她表示,簡單說,通姦罪只是鞏固了我們對婚姻的不信任與恐懼,讓我們誤以為刑罰恐嚇
: 式的婚姻手段,就可以維繫了婚姻,卻反而把婚姻推到離幸福更遙遠的地方而已,那麼我
: 們真的還需要通姦罪的存在嗎?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70928 聯合
我父親在我還未世前幾周,母親因待產期快來臨,臥病在床,父親就運用這空窗期,
將近一個月都晚歸。那是父親剛出社會,做跑業務,老是用公事藉口,跟母親借錢,
說這是花在客戶身上,前前後後20-30萬跑不掉,母親都不假由他,連買房貸款都是
用母親的積蓄去買,也借了錢去讓父親去貸款買車,跑業務不用那麼辛苦,母親一半
是體貼自己的老公,一半是對於自己暫時無法工作,需要老公出去賺錢養家的內疚,
就在我出世後,也沒有在醫院照顧自己的妻子與我,有一天母親家的人在路上發現父
親開著母親借錢給他的車,停在一家珠寶店前,車裡卻坐了一位陌生的女人,兩人親親
我我走進珠寶店,母親所借出的錢都成了父親討好小三的本金了,母親做完月子後,家裡
的人才告訴她,聽媽媽說那時在跟在跟父親談離婚,父親有幾次跟小三在同一張桌子一同
談判,母親告訴父親那方的家屬,他們總是說一定是你妻子本分做得不夠好,他才會外遇
,有一次再談監護權,談了很久都談不攏,談到最後父親大聲說:你這個女人有夠麻煩,
把離婚協議書撕兩半,門開了就離開了,母親抱著才兩個月大的我追出去,在他要開車門
時產生拉扯,推開母親,我摔落在大馬路上,他發動了車,臨走前,只留下一句操你媽,
揚長而去,判決離婚那天他委託了律師,因為是民事庭,他可以選擇不出庭,那對於母親
的青春失逝也選擇避而不見!! 判決最後雖然有精神賠賞和贍養費,他一毛也沒給,他
運用了法律的漏洞,把財產都登記在他人名下。最近去報稅發現父親一年年收入500-600萬
,以前就學期間打電話去跟父親要錢,他總是掛我電話。
我是想問這種人不需要有所懲罰嗎?
廢止刑法
第 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我曾經認為小三是有罪,經過多年得思考
最後認為可惡應該玩弄雙方那個人才是罪魁禍首
不支持廢除
修改成刑法第 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犯通姦之配偶,處以化學去勢」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7-05-18 21:38:00
這真他媽太好笑了
作者: twelvethflor (渴了)   2017-05-18 21:39:00
個人怨恨入法 社會將成修羅地獄
作者: waitwind (待風想翻桌想翻桌)   2017-05-18 21:40:00
嗯....原來還有這種想法,不過玩弄者好像也不一定是配偶
作者: MyDarling (stO)   2017-05-18 21:41:00
這樣接下來不就要修法,偷東西的要剁手了?
作者: aocboy (↖☆煞气a作手★↘)   2017-05-18 21:41:00
詐欺的割舌頭如何???
作者: Laurara (菈啦啦)   2017-05-18 21:41:00
拍不到性交證據 刑事一樣罰不到
作者: waitwind (待風想翻桌想翻桌)   2017-05-18 21:42:00
雖說個人怨恨,但認為有配偶之人應當負有更大責任也是一種想法~
作者: aocboy (↖☆煞气a作手★↘)   2017-05-18 21:42:00
猥褻的把手砍掉~~~~~~~
作者: HamalAri (哈馬‧阿里)   2017-05-18 21:42:00
可是改這樣你爸也還是可以養小三啊,通姦要你抓到性器交合才算,你爸可以先養小三,再離婚脫產,反正只要相姦沒證據你也拿他沒辦法
作者: bc007004 (GIF)   2017-05-18 21:43:00
這種就典型的愛情騙子,只是被騙的是元配
作者: kevininla ((kevin)   2017-05-18 21:44:00
乾原po辛苦了…
作者: HamalAri (哈馬‧阿里)   2017-05-18 21:44:00
不然甚至如果你爸離婚後才幹砲的話,完全合法
作者: bc007004 (GIF)   2017-05-18 21:44:00
要防也是防惡意脫產而不是保留刑事罪
作者: tim111444   2017-05-18 21:45:00
讚ㄛ 拿漏洞出來討論別條法
作者: HamalAri (哈馬‧阿里)   2017-05-18 21:45:00
結果你改成這樣害了別人也還是幫不了你媽
作者: bc007004 (GIF)   2017-05-18 21:45:00
要討論不如討論詐欺罪能否應用在婚姻關係上
作者: hipab (嗨趴)   2017-05-18 21:45:00
該修理的不是小三,而是背叛婚姻的那個人,但台灣都會鑽漏洞走歪
作者: purplebfly (紫翔)   2017-05-18 21:50:00
同意,民法沒人會怕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5-18 21:53:00
不需要啊 你媽自己遇人不淑還想靠國家保護?自己解決吧沒錢請律師的就活該死好
作者: waitwind (待風想翻桌想翻桌)   2017-05-18 21:54:00
樓上講話如此刻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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