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l88: 除刑化啦! 只有刑法去掉 民事還是要陪。幹您娘這些智障 用這 05/18 17:17
→ l88: 種名詞是要被誤會到什麼時候啦! 05/18 17:17
→ l88: 只覺得發明這名詞的當初一定是個腦殘 以為普通民眾都懂法律哦 05/18 17:17
→ l88: 白癡法律人特愛挖洞給自己跳 愛賣弄法律名詞 再靠北民眾不懂 05/18 17:18
→ l88: 妨礙家庭 民事還是要陪 這只是通姦從刑法移除 05/18 17:19
→ l88: 不是通姦完全沒事 馬的這種白癡名詞 還要使用多久 幹 05/18 17:19
→ l88: 你才法盲 一般民眾聽到"除罪" 會以為連民事都不用賠 05/18 17:20
→ l88: 法律人就是喜歡關在自己小圈圈 用詞引起誤會也不care 反正會 05/18 17:20
→ l88: 認為是民眾不懂 不是他們的事 05/18 17:20
→ l88: 難怪推一堆法案 民眾都無感或不支持 說穿了 宣傳根本有問題 05/18 17:21
→ l88: 我就跟你說這是一般民眾看到"除罪化"的第一反應 你們可以繼 05/18 17:21
→ l88: 續知識份子的傲慢。 明明換個名詞就可以解決的事... 05/18 17:22
→ l88: "民眾怎麼以為並不是法界關注的重點" 呵呵 那也沒啥好說.... 05/18 17:23
一般民眾聽到"除罪" 會以為連民事都不用賠?
整部民法只有三個"罪"字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
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第1094-1條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罪這個字本來就只跟刑法有關
是發明"除罪化"這個名詞的人智障
還是誤會這個名詞的人智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