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 一審判無罪
胡椒粉摻入工業用的碳酸鎂案,一審判決出爐,無罪,法官認定只是規格不符,並非使用
詐術。
聲源:彰化地方法院庭長王義閔:「這並不當然說一定是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
條第1項第10款,所謂摻偽或假冒情形而應該負刑責,他並沒有他直接是出售碳酸鎂嘛,
所以這個他沒有所謂實施詐術的行為。」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毒物科主任洪東榮:「上面寫的清清楚楚說是工業級的對不對,但
是你製造的是人吃的,你明明知道是人吃的應該要用食品級,這不是假冒那什麼才叫假冒
。」
太多例子了~
我想不是法官的錯!
那大概就是人民和消費者的錯了!
恐龍法官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