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ssSunstein (Pm)》之銘言:
: ※ 引述《sinana ( )》之銘言:
: : 通姦除罪化
: : 有錢人可以亂X人妻了?
: : 反正刑法無罪
: : 若民法不修 最多賠點錢了事
: 民法功能跟刑法不同。
: 民法功能就是用錢解決。這會衍生成:有錢人就不怕賠、就可以欺負窮人。
: 對於武大郎來說就是人窮該死。
: 西門慶可以跟潘金連通姦n次。
: 就算依照台灣「公正的司法」用民法制裁西門慶,頂多也就是西門每次「賠5兩銀子」。
: 可以有資金通姦100次。
如果搬到現在
嗯,通姦構成可離婚事由
所以武大郎不爽就可以離婚
離婚以後,西潘兩人就不算通姦了。
我認為連民事賠償都不該有。
請問民事賠償,你的請求權基礎在哪兒?
「人的感情」可不是能用金錢量出來的東西
那這麼說,假設有兩個人今天沒有第三者
只是日久感情冷淡了,所以就可以請求另一方賠償?
這不是怪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