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題
最近看新聞
發現犯罪事件層出不窮
很多犯罪者都是一犯再犯
視法律為無物
我認為這是因為法律對罪犯太寬厚的關係
有些人犯了法
造成的是無法彌補的損害
卻能在服刑完以後像什麼都沒發生過一樣的走在路上
因而造成法治不彰、司法永遠不能取信於民
雖然以牙還牙的理論已經過時了
鞭刑之類的肉刑等等也不符合時代潮流
但總該想辦法阻止犯過罪的人再犯八?
這不就是現在最潮的特別預防理論麻
就好像酒駕過的以後要吊銷駕照不准開車一樣
誘姦過的以後理應也不准再教書
通姦過的人以後不准結婚
誣告過的以後也終身不准告別人
殺過人的以後不准出現在社會上
犯罪的神經病就抓去做腦前額葉切除術
賠不了錢就抓去做苦役
可以的話應該把犯什麼罪都刺在身上
尤其是暴力犯罪和財產犯罪
告訴大家那是一個什麼樣危險的人
例如野蠻人或騙子
終身都要定時到指定處所報到交代行蹤
否則當即通緝或拘捕
除此之外不管做什麼工作雇主都有權只給一半的工資
因為這不是百分之百的人
他曾經做過不配當人的勾當
說真的
這麼做有什麼不好?
一個清清白白沒犯過法的人有什麼好怕?
被害人的人生永遠沒辦法回到遇害以前了
憑什麼要讓加害人有辦法更生,讓他有機會再去犯一樣的罪呢
司法改革總是在討論要廢什麼罪什麼刑
問題廢除了之後?
正式宣告做一件事“沒有錯”或“做了還有機會回頭”,但這是大家想要的嗎?
這個國家連亡羊補牢都補不好
反而在犯罪者可不可能被教化這種不觀落陰沒人知道的事情上浪費一堆時間
豈不是很智障嗎?
我話講完
誰贊成,誰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