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l ( )》之銘言:
: : 1.勞基法目前規定,休息日 加班 0~4小時以4小時計算、4~8小時以8小時計算、
: : 8~12小時以12小時計算。
: 這條真的很奇怪
: 比如說你突然有事必須到公司工作1小時
: 可是這樣設計之後
: 公司站在利益最大化的角度
: 一定要留你下來4小時加減工作
: 萬一不小心工作超過4小時01分
: 就必須留下來8小時
: 本來二是為了反制加班的條款
: 卻反而成了空加班的條款
: 不但浪費生命 也浪費資源 更有損經濟(不利假日購物)
: 我是覺得還不如等比例提高加班費
: 這條改也不算不好
我部門的一個作業員,週六加班大家都是早上8點作到下午5點,
但他週六做到下午三點事情沒做完就跑了,還兩次。
公司也要給他8小時的加班費。和其他做到5點的同事一樣。
他的理由都是和朋友約好怕塞車因此提早走,我唸他叫他不能這樣隨性。
但上次週六加班他變成睡過頭9點半才到,他做到下午四點又跑了
理由是說帶女朋友看病。這也得給他八小時的加班費。
我擔心影響其他認真的同事,跟老闆說是否以後週六不要讓他加班了。
立法是善意但就是有些人喜歡鑽漏洞,造成管理上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