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看到好幾篇推文都有
「大法官說民法違憲,所以只能修民法一途」
等等 之類的推文
修正民法固然為選項之一
但訂立專法 仍然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因為專法仍為一種「特別民法」之概念
748解釋認為若以專法仍能達成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下
即為合憲。 蓋這部分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立法者的權限,司法基於權力分立不予干
預)
大家勿亂解讀。
本篇解釋係為正解。
※ 引述《SamuraiJack (傑克武士)》之銘言:
: ▍釋憲的結論
:
: 大法官釋字第748 號解釋:https://goo.gl/Oxp9SF
:
: 大致看完理由書,大法官的看法應該是這樣的:
:
: 『同性婚姻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而同性婚姻並不影響婚姻制度建構的倫
理
: 秩序,因此予以差別待遇也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保障。』
:
: 但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指的是「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親
: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非現行民法的「婚姻」,所以到底要修正婚姻章、
於
: 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那是立法形成的範圍,大法官不能干涉
。
:
: 簡單來說就是:「現行法違憲;可以立專法。」
:
: 就和預期相同,毫不意外的結論。因為現在的問題早就不是「同性婚姻要不要被保障」
而
: 是「應該用修改民法/另立專法的方式給予保障」,這個結論說了等於沒說,就和廢話
沒
: 有兩樣。
:
: ▍兩年的期限
:
: 只是結論廢話沒關係,大法官不愧是法律人的頂點,熟捻法律技術的遊戲,在理由書最
後
: ,他們給出了「限期 2 年改正,不然現行法直接擴及同性婚姻」的要求,很明顯的,
是
: 個折衷的選擇--不直接讓現行法包含同性婚姻,是不想過度刺激反同婚的讓步;兩年
的
: 期限則是為了安撫挺同婚的承諾。
:
: 所以問題不變,但是壓力轉移了。
:
: 這場比賽的「推定利益」從反同婚方移到了挺同婚方,時間不再是反同婚的盟友,攻守
互
: 換,他們不能再使用以拖待變的技倆,兩年的期限是懸在頭上的刀鋒,火燒線繩危機迫
在
: 眉睫。
:
: 這也讓人忍不住想到今年初,蔡英文和同志電台主持人Huang Vincent的對話:「等了
這
: 麼久了,不要毀在最後這一段,如果因為等了很久,在最後一刻,耐不住的時候,可能
毀
: 了前面的努力,我知道在最後的一刻都是很困難的。」
:
: Huang Vincent:「但是我的生命不能等待。」
:
: 生命不能等待,多麼煽情的一句話?
:
: 可是現在,我想很多人將會歡欣鼓舞的等待接下來的兩年。
:
: ▍事情的兩面
:
: 但真的是這樣嗎?這裡要注意的是兩年期滿,同性伴侶也可以登記結婚沒錯,但這並不
等
: 於現在「修改民法」派所追求的同性婚姻。相關制度仍然有待修正,而在修正的過程,
專
: 法的死灰復燃並非完全不可能。更重要的是,到時候反同婚的拖延將會更加的不被重視
-
: -因為現在不就已經可以結婚了嗎?長遠來說,我不覺得有那麼樂觀。
:
: 更別說,兩年的壓力有好也可能有壞,狗急跳牆、窮寇莫追是亙古不變的教訓;而且就
像
: 前面說的,兩年的期限是勝利也是妥協,如果無所畏懼又何須妥協呢?
:
: 最後跳出同婚的框架,我更在意的,或者說我真正在意的(畢竟我從來就不在乎同性婚
姻
: )大法官認為「現行法違反憲法第七條」的理由是同性婚姻不會影響婚姻制度所要維護
的
: 基本倫理秩序,例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而他
們
: 認為的,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是:「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
親
: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 這就是我不斷在說的,同性婚姻的追求總是無法避免的,必須以踐踏其他情感關係為前
提
: ,這種試圖用「明確婚姻框架」而非「消解婚姻」之手段獲取的,只會是一個更加僵化
、
: 保守而且排他的婚家想像。
:
: 這次,同性戀進來了;下次,其他人還進的來嗎?
:
: 我知道眼前是長日將近末世來臨,殭屍圍城我們都想要往上爬,但是真的除了把別人踢
下
: 去之外,沒有其他辦法了嗎?我的生命也不能等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