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釋憲案 大法官:性傾向、不能生育非結婚

作者: derekgao (derekgao)   2017-05-24 22:56:35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釋憲案 大法官:性傾向、不能生育非結婚要件
3.完整新聞內文:
2017-05-24 21:5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現行婚姻章規定,結婚以「一夫一妻」為原則,但大法官748
號釋憲文指出,此項婚姻規定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的婚姻自由
受相當不利的差別待遇,且婚姻法律並未將能否生育視為婚姻的要素,因此若以不能繁衍
後代為由,讓同性者不能結婚,顯然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權意旨而違憲。
大法官釋憲指出,憲法第七條規定,我國人民,無論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而此五種禁止歧視事由,只是例示,其他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分類標
準,若有差別待遇,也是憲法平等權應予保障範圍。
大法官指出,現行婚姻章僅規定婚姻由一男一女的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同性別的二人也
得以成立相同的永久結合關係,這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的婚姻
自由受相當不利的差別待遇,而憲法第廿二條保障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均密切
相關,也是重要基本權利。
大法官表示,性傾向是難以改變的個人特質,世界衛生組織和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認為
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但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以
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到排斥或歧視。
大法官認為,婚姻法律並未規定異性結婚須以具備生育能力為要件,也未規定婚後不能生
育是婚姻無效、得撤銷婚姻的事由,因此繁衍後代顯然不是婚姻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不
應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使同性者無法結婚,否則將是差別待遇。若容許同性二人依婚姻
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且要求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和終止
後的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建立的基本倫理秩序。因此,若以維
持基本倫理秩序為由,使同性者不得結婚,顯然不合理,也違反憲法的平等權意旨。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goo.gl/hi40lZ
5.備註:
關於這個立論,未看先猜,反同應該又要拿人獸交、人獸婚說嘴了
作者: yyc1217 (somo)   2017-05-24 22:57:00
應該是拿挖鼻孔的權力
作者: pokyhoyo (POPO)   2017-05-24 22:57:00
那人獸交呢
作者: k44754 (9527)   2017-05-24 22:58:00
愛滋甲就是噁爛
作者: elec1141 (木村拓哉)   2017-05-24 22:58:00
簽名檔蠻好笑的 理組智障
作者: yyc2008 (MAGA)   2017-05-24 22:58:00
結婚是自古以來即有的觀念 並非自古以來包含同志
作者: Crauser (Crauser)   2017-05-24 22:58:00
反對者會一直叫違反天地倫理,結果無視外遇孌童私生子
作者: qekezfeed (Mars)   2017-05-24 22:58:00
家事法庭 已經歧視男生不適合帶小孩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7-05-24 22:58:00
法律上動物算[物品] 所以不適用人的法律
作者: Bastain (滿洲國專家^^)   2017-05-24 23:05:00
摩天輪表示:
作者: 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17-05-24 23:08:00
初音解套了
作者: derekgao (derekgao)   2017-05-24 23:13:00
肥宅們的結婚對象能變得無限寬廣,是該要感謝護家萌才對
作者: haohaobobo   2017-05-24 23:16:00
呵呵 同性結婚最想要的能收養小孩 大法官可沒有給唷只有同性結婚者之間可以比照辦理 涉及第三人的 大法官沒有說也可以比照辦理異性結婚
作者: este1a (曾幾何時臭機八)   2017-05-24 23:19:00
垃圾甲給狗幹
作者: iiiiyouyou (davinci.)   2017-05-24 23:23:00
繁殖是生物目的 所以 人類 非生物 得證
作者: yule1224 (支持自經區服貿貨貿)   2017-05-24 23:24:00
不改民法,同性還是可以結婚阿.實在沒必要非改民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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