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還查不到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不過既然最高行是維持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
就來簡單說說這個高等行政法院判了什麼
判決傳送門
https://goo.gl/15mEMf
這件日月光被開罰主要是102年10月1日被查獲的排放廢水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撤罰的理由
大概有兩個:
第一點
因為日月光自100年8月30日至102年1月28日陸續有被高雄市開罰,而本件開罰(就是102
年10月1日被查獲的這件),是因為高雄市認為日月光自96年1月1日至102年9月30日期間
都有偷排廢水。
法院這邊認為,96年1月1日至102年9月30這段期間,高雄市已經於100年8月30日至102年1
月28日陸續罰過了,所以本件開罰應該純就這次新發生的違規事件(就是102年10月1日被
查獲的這件)加以處罰,不能再重複處罰前面罰過的。
第二點
高雄市認為汙泥清除費用每噸市價16733元,排放廢水省下的這筆費用就是日月光的不法
利得,而日月光認為自己於100年至102年間實際支出的清除費用是每噸7400元,應該以這
個計算,法院認為這個費用多少高雄市沒有調查清楚,要回去調查再算過。
另外,高雄市只以日月光能省下多少錢來計算,有所不足,應該要用日月光可以獲得的經
濟利益來計算,所以這部分
罰太少!!!
罰太少!!!
罰太少!!!,也要回去再算過。
最後,
法院認為日月光確實該罰,只是要罰多少錢計算有問題,所以要高雄市回去算過以後再重
新處罰,這段期間罰金先退回去。
最後的最後,
這裡要另外說明,行政法院撤罰,常常是要機關這邊再罰一次,因為罰錢的權限在機關,
不在行政法院,所以行政法院要馬撤罰,要馬維持,就是不能自己處罰,這部分跟一般人
民被法院處以刑罰,有罪或無罪,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