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

作者: qk56 (QK)   2017-06-16 11:57:52
※ 引述《moonshade (一隻歐拉貓)》之銘言:
: 第 188 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這個就是有名的連帶賠償責任,常用的地方是醫院的醫療糾紛,
: 如果鄉民覺得這個不合理的話,可以試想一個狀況,投顧公司
: 業務用公司名義詐財然後捲款走人,投顧公司該不該負責?
醫療糾紛 公司業務以公司名義詐欺 跟媽媽嘴這件案子不太一樣吧
前兩個是本身在工作上出現瑕疵 但都是以"公司名義" 去執行的任務
但是媽媽嘴比較像是''個人行為''去做了謀殺事件
公司 醫院可沒叫你去殺人阿
跟咖啡店沒有甚麼關係阿
用前兩個例子來看 就像是醫生去殺了人 要求醫院連帶賠償
公司業務殺了人 要求公司連帶賠償
這根本就是兩個邏輯
法匠不要再搞笑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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