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好奇問問,在網路上(大家很討厭的那個card)看到個案例,
假如「頂腥集團」裡面出了一個瘋子員工運貨員先忽略頂腥現在在台灣沒經營,
在產品出了製程後,要配送到各經銷商之前,
這位員工竟然故意在出產的絕不天然橄欖油裡面加了柯南最愛的杏仁味氰化物,
結果毒死了ABCD~~~~Z等人,其中有許多單親或低收入戶,才會只能吃他們的廉價橄欖油
然後頂腥公司就說,我再怎樣管,也無法管到公司員工會白癡到去當千面人阿,幹!
應該去跟這白癡員工求償阿,請問大家覺得這時候要跟誰先求償呢?
: ※ 引述《littlewanga (小王)》之銘言:
: : 幫大家標重點
: : 先講結論:最後應該賠錢的是員工不是老闆。
: : 民法188條的重點在於,為了避免受害人求償無門。
: : 因為員工沒錢賠,所以把老闆拉下水。
: 其實說穿了
: 就是台灣法匠一直以來都有一個認知
: 就是覺得說 我判錯了 是我的老闆(國家)要賠錢 不是我要賠
: 所以今天謝依涵賠不出錢 也不願交代贓款流向 那她的老闆賠錢就是天經地義
: 說穿了就是平常當恐龍當慣了 用侏儸紀辯證法判出來的垃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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