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e85313xd (lee85313xd)》之銘言:
: 民法188條的雇主連帶賠償責任,完完全全的保護受損害之人,結果到了鄉民口中變惡法
: 今年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在飲料店打工 上班時間外送飲料,然後撞傷了人
: 這個人雙手一攤說:我沒錢,我名下沒財產。然後被他撞傷的人就只能摸摸鼻子走人?
: 為了保護被害人, 特地設這條讓受害者就算他的員工沒錢,也能讓他轉向他的雇主請求
: 損害賠償
: 而且也有但書說 雇主若善盡監督之責,可以免付該義務
: 這種法律在鄉民眼中變惡法,我看台灣也沒什麼法律是好法了。
: 還有 我只是就法條做解釋 法律本身沒問題
: 是法官適用的問題
這法邏輯的確是充滿支那國民黨風格
就是請吃河蟹
不看道理 只看這樣可以河蟹
人被害死/害廢 但加害者沒錢 找不到人賠
家屬怨氣沒得到和緩補償 社會就不和諧了
於是就訂個可以河蟹的法律
找個有錢的人賠 道理就胡扯一通 就算不關這老闆屁事也要賠
文字遊戲說得很漂亮 但錢先拿出來河蟹被害者家屬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