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nJarvan4 (不解釋)》之銘言:
: ※ 引述《lee85313xd (lee85313xd)》之銘言:
: : 民法188條的雇主連帶賠償責任,完完全全的保護受損害之人,結果到了鄉民口中變惡法
: : 今年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在飲料店打工 上班時間外送飲料,然後撞傷了人
: : 這個人雙手一攤說:我沒錢,我名下沒財產。然後被他撞傷的人就只能摸摸鼻子走人?
: : 為了保護被害人, 特地設這條讓受害者就算他的員工沒錢,也能讓他轉向他的雇主請求
: : 損害賠償
: : 而且也有但書說 雇主若善盡監督之責,可以免付該義務
: : 這種法律在鄉民眼中變惡法,我看台灣也沒什麼法律是好法了。
: : 還有 我只是就法條做解釋 法律本身沒問題
: : 是法官適用的問題
: 這法邏輯的確是充滿支那國民黨風格
: 就是請吃河蟹
: 不看道理 只看這樣可以河蟹
: 人被害死/害廢 但加害者沒錢 找不到人賠
: 家屬怨氣沒得到和緩補償 社會就不和諧了
: 於是就訂個可以河蟹的法律
: 找個有錢的人賠 道理就胡扯一通 就算不關這老闆屁事也要賠
: 文字遊戲說得很漂亮 但錢先拿出來河蟹被害者家屬再說
我覺得老闆有責任賠到咖啡下藥這邊
畢竟咖啡是店內端出來在店內喝
搞不好咖啡杯上還有印媽媽嘴的商標
食安沒得推卸是合理的
(老闆賠完後要告員工是老闆自己的事)
至於後續拖出店外殺掉的部分就不該老闆負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