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後院被闖 出手護家 竟防衛過當判拘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吳姓男子住家後院遭張姓陌生男子侵入,吳男情急與張男拉扯、
互毆,張男臉部被打傷而提告;士林地院認為,刑法保障住居安寧的程度不如身體,且無
法確認誰先動手,因而認定吳男防衛過當,依傷害罪判拘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000元。
吳男得知判決結果,透過律師表示「無法接受」,但不願受訪;辯護律師吳文華昨指出,
吳男與鄰居在後院圍牆上有民事糾紛,鄰居才會找親戚張男來拍照存證,但吳男之前從未
見過張男,才會緊張拉扯並動手,張男只有臉部紅腫,吳男算是正當防衛。
法界不以為然 「不是進步的判決」
法界人士對此判決多不以為然,律師林俊峰表示:「這不是一個進步的判決」。他說,此
判決似乎在鼓勵民眾看到賊就跑掉,自己住家遭侵入,民眾只能束手就擒,或乖乖躲在房
間擔驚受怕,事後再調閱監視器和報警,不允許民眾採取積極行動。
林俊峰說,民眾見陌生人闖入庭院或住宅,不只是影響居住安寧,也有家人、財產、身體
、生命等潛在威脅,本案判拘25日雖然不重,卻不符民眾對於維護家園安全的期待。
法官:可從屋內拍攝取證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16日下午2時許,年近7旬的吳男發現不認識的張男在他家後院閒晃
,除請妻子報警,他也與張男爆發拉扯,過程中動手毆擊張男臉部,導致張男兩側顴骨紅
腫受傷,張男控告吳男犯傷害罪。
法官認為,後院屬於吳男住宅的一部分,但張男侵入住宅,可從屋內拍攝取得證據,且後
院僅以圍牆、鐵門與外界相隔,隱私程度不能與住宅內部並論,「刑法」保障住居安寧的
程度也不如身體。
此外,吳男雖提出自己也受傷的診斷書,但因無法證明雙方誰先動手,合議庭只能認定吳
男防衛過當,減刑後判拘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000元。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2056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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