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urue (purue)
2017-06-22 00:17:311.媒體來源:
※ 信
2.完整新聞標題:
※ 林全指示檢視核准程序 經濟部:亞泥查無不法
3.完整新聞內文:
※ 林全於公民連署「撤銷亞泥違法展延」之後,於6月13日宣示一週內檢視亞泥核准程序,
經濟部壓死線在19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查無不法」,沒有應駁回的情形,意思就是
說亞泥的礦權是合法展限,仍然可以繼續開採20年,惟礦業法於立法院下個會期修法完成
之後,亞泥因為過去沒有進行過任何環評,必須補辦環評。
原民土地問題迴避
亞泥案至今的爭點以紀錄片導演齊柏林在「看見台灣」以及其後所拍攝看到的影像所見,
深挖台灣山林國土,另一方面則是沒有行使原住民土地使用同意、諮商權。
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表示,「亞泥公司與原住民族當年土地耕作權利的拋棄書文件爭議是發
生的時間點是在1972年,當時對於耕作權拋棄的規定,有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註:現更
名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進行規範,亞泥與當時的行政單位一同會勘,召開協調
會後確定;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與省政府時代的同仁,就目前所看到的資料,經辦單位並
不是礦務局。」
過去爭議無法解決,經濟部對於未來20年將繼續使用原住民土地,也沒有明確表示態度,
僅是口徑一致,將去年11月7日由張景森與林萬億召開的協調會議結論奉為圭臬,並表示
當部會之間發生對於法律適用的衝突時,則依循政委的協調與會議結論。
儘管原民會多次表示「礦權展限應餞行原民法21條較為妥當」,但會議結論是只有新的礦
業權或礦業用地核定才需要行使原基法21條,必須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及
參與,但是像這次亞泥的礦權展現並不需要。難怪環團會指稱「壞壞總裁政委愛」。
查無不「法」的法恐是惡法
這次查無不法的法到底是什麼法呢?環團及立委呼籲多次必須修法的礦業惡法。亞泥礦權
展限通過的時間搶在礦業法修法之前,不斷被質疑是否是經濟部包庇,不過礦務局長朱明
昭表示,「這個案子在一開始申請的時候,立法院還沒有提出修法,等到今年3月時,展
限案已經到收斂階段,一直到通過2週後,立委才在立法院提出質詢,一切都是按照行政
程序在走。」
亞泥與礦業法的爭議雖是在今年3月下旬才開始在媒體上大量曝光,且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排審、質詢,並召開公聽會。不過早在去年10月14日亞泥關西復礦環評、今年2月22日利
英工礦環評、3月14日台泥金昌訴願言詞辯論時,地球公民基金會與相關環團都曾召開記
者會,礦務局副局長周國棟亦有出面回應,當時環團與立委就已指出多處礦業法漏洞。若
不是經濟部輿情蒐查不全,否則就是對於人民的意見充耳不聞。
在林全下令檢視程序之後,經濟部主要依照礦業法31條重新檢視,包括申請人與礦業權者
是否相符、有無探礦或採礦實績、是否在不得探採範圍之內、有無妨害公益無法補救、是
否欠繳礦業權利金、有無尚未改善的工安意外等,皆查無不法。
不過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秘書長謝孟羽曾提過,2003年礦業法第31條修法通過之後,
此後礦權展限以「許可為原則,否准為例外」,若因政府機關劃設保護區造成展限不予核
准,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權者,所以礦權一旦被核定,除非礦業權人放棄,展限幾乎毫
無阻礙。持續按照有問題的31條來做審查,忽略對於環境的影響、原住民族的權益,自然
是查無不法。
事前不溝通、事後再給錢
楊偉甫不斷強調,亞泥一定會補做環評,而在修法之後,2公頃以上以及1至2公頃且位於
環境敏感區的礦場都會補做環評,若環評沒有通過,則會撤銷礦權。而朱明昭則表示,為
保障在地居民的權利,會提高礦業權利金,給予地方居民更多回饋,預計修法會將權利金
從目前的2%提高到10%。
類似的「補償」、「回饋」思維,常存於行政機關,例如過去內政部針對南鐵迫遷案的解
釋是「83%被徵購戶可於工程完成後,回到原地更新重建家園,其餘家戶亦可於安置住宅
與台南市政府的弱勢家戶照顧方案獲得居住安定。故在配套機制下,並不會造成任何家戶
受到明顯迫害。」這樣的發言,都隱然說明,只要給予適當的事後補償與回饋,彷彿「侵
害基本權利」不復存在。
經濟部不斷強調,礦業法將會納入下個會期的優先法案,絕不會曠日費時,不過第九屆立
法院至今3個會期,往往是優先法案落落長,真正修法通過、立法的比例極低,不然就是
初審通過躺在立法院。不過,環團要求將礦業法納入臨時會的要求,在目前年金、前瞻協
商的進度下,恐也無法排進。礦業法修法是否真的能快刀斬亂麻,還有待觀察。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4324
5.備註:
※ 礦業法是威權時代 可以任意圈地 先上車後補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