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支付命令兩週年,感謝八卦版眾聲援

作者: ns954411 (ns954411)   2017-07-03 22:48:24
雨蒼您好
其實為什麼大部分法律系老師反對這次修法
而認為這次是民粹修法呢??
民訴學者幾乎只有黃國昌老師贊成
大咖的民訴老師如邱聯恭、許世宦等等基本上都不贊成
實務界司法院也不贊成這次修法。
請問司改會推動這次修法有想過為什麼大家這樣擋嗎??
因為這次修法次朝一個制度的毀滅上來修法,而不是去修正制度缺失
支付命令,邱聯恭老師認為這是一個快速程序
難能可貴的地方是,他可以經由不異議,取得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既判力
然後你們就把他幹掉了,這制度就跟本票裁定、抵押物裁定沒有啥不同,只有執行力
對於定紛止爭效果變成零,紛爭解決一次性也沒有
只因為被濫用的小百分比??(司法院有統計資料濫用真的很少)
而且很多學者提出來,問題只在一個判例
61年台抗字第407號(現已經廢除)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衹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
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
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
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
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有未合。
其實只要幹掉這個判例就夠了
其實我真的搞不懂,為啥一定要毀滅這個制度???
而不是去把它修得合身點.....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2:51:00
法匠對死刑的態度: 寧可錯放100 也不能錯殺一個
作者: lolic (lolic)   2017-07-03 22:51:00
你在暗示黃國昌民粹囉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07-03 22:51:00
你知道濫用的小百分比讓多少人家破人亡嗎
作者: shiriri (CG屁屁妹)   2017-07-03 22:52:00
太容易被詐騙集團使用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2:52:00
反正民事又不是刑事 有個衰鬼被騙 Z>>>>>B
作者: Saikiss (劼兒)   2017-07-03 22:52:00
真的很麻煩的東西
作者: mailismine (心的方向)   2017-07-03 22:52:00
一堆躺在象牙塔裡的大咖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2:53:00
刑事無敵講求程序正義 程序有瑕疵高院馬上退回 就算明明也不
作者: muller26 (ミュラー)   2017-07-03 22:53:00
因為法官只想省麻煩
作者: kipi91718 (正港台灣人)   2017-07-03 22:53:00
文組真的是很容易崩潰欸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7-07-03 22:54:00
其實你是對的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2:55:00
再審的門檻之高 我被別人誣賴我有欠他錢 竟然是我要自己去備資料、跑法院 花我自己的時間證明我自己的"清白"對不對我是不曉得 我只知道怎麼好像法律一堆原則 只是換到了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7-03 22:56:00
幫原PO補血 反正鄉民喜歡繞遠路又費力 你何苦自討沒趣?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2:56:00
民事 就都隨隨便便 無所謂了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17-07-03 22:56:00
不弄大一點怎麼可以 民間司改會也要刷存在感的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2:56:00
就算誣賴你欠錢的人用告的 你也得花時間跑法院
作者: shiriri (CG屁屁妹)   2017-07-03 22:57:00
真的要賴的一定會注意要提異議 結果只有不知道這個強制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17-07-03 22:57:00
略加修改怎麼顯得出我民間司改會的本事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2017-07-03 22:58:00
您可以參考一下當時的說帖喔 http://bit.ly/2uhvuGn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00:00
那還不是因為當初白癡法官搞了個你所謂的"舊判例舊見解" 消息爆出來搞的民怨沸騰才鬧這麼大 最後搞到修法修成你不喜歡的樣子 呵呵
作者: boringuy (不看不聽不想)   2017-07-03 23:00:00
所以兩年過去了...支付命令制度毀滅了嗎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2017-07-03 23:04:00
另外,沈冠伶是支持修法的喔!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748616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04:00
所以l88也認同問題不是出在於法律 而是在於判例囉? 跟這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04:00
你們為什麼不去檢討 這麼好棒棒的法 當初為什麼會出現這麼不
作者: lulumic (嚕嚕米)   2017-07-03 23:04:00
就像詐騙犯罪台灣法律不當回事,那就別國來羞辱你逼你改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06:00
修了也還是法官自由心證啊XD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06:00
當初的法官不就展示了它們的"水準"? 高超的水準阿!但顯然這水準 法盲人民無法領教阿 一個立意良好的法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06:00
被弄了是你所謂的大咖要出來扛嗎?
作者: peterkuo (♪)   2017-07-03 23:07:00
正解: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07:00
因為不管怎麼修 都還是由法官來認事用法XD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07:00
結果被惡人利用 法官明明有權利做出不同見解 卻偏偏要用那種會讓人覺得誇張到爆的見解 那你也沒辦法怪人民希望把法修得保守一點 以免以後要一直賭法官人品阿!
作者: kutkin ( )   2017-07-03 23:08:00
要錢的人不用舉證才是奇怪吧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08:00
判例修正之後你能擔保不會再出現神邏輯法官嗎?
作者: kutkin ( )   2017-07-03 23:09:00
法院的那些人都以為人民跑法院像它們上班一樣簡單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09:00
只要法院是由法官下判決 你都得期望法官人品邏輯囉~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10:00
你說的開啟再審 是不是要再跑程序 有快速解決嗎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10:00
a某你說得對阿 無法避免 但至少讓法官的神邏輯機率降低阿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17-07-03 23:11:00
如果這麼重視個案正義 那更應該給法官有更多空間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11:00
怎麼降低?法官們都神邏輯作違法判決你奈他何?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11:00
其實我也不懂a某想說啥 如果你想說有沒有法都沒差 那今天修法成這樣 也無所謂吧 反正不管怎樣法官不都決定一切 那改成這樣 你們在氣什麼XDD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11:00
說到底就是法院人力不夠的便宜作法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12:00
既然不能奈法官何 人民爽叫立委修成這樣 你們幹嘛森77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17-07-03 23:12:00
但是現在風向卻是往把法官手腳綁起來方向吹...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12:00
其實我還比較支持廢掉這個制度 但你講的理由很廢
作者: MonkeyK ( 馬刺! GO!)   2017-07-03 23:12:00
"大部分很多"這是哪個鄉鎮的語言癌??或者是高級法匠用語?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07-03 23:13:00
這法律已經造成人民實質傷害 廢掉他剛好而已 至於要改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13:00
讓法官施展手腳結果就是再審都不行 那當然還是綁手腳比較好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07-03 23:14:00
成怎麼樣是法律界的問題 應該自己和立委討論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14:00
其實我不懂你們再護航什麼 你們那些老師的見解又怎樣 能影響法官嗎? 如果能影響 當初叫他們不要做那種判例不就好了? 就沒現在這些問題了阿....超莫名其妙 本篇都自己承認最初的判決有問題 但是本篇作者也不能影響法院見解 所以到底該怎樣??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16:00
舉證責任歸誰 請問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17:00
同樣跑法院 一個被誣賴還要自己舉證 想也知道選哪個...
作者: HSnewlife (newlife)   2017-07-03 23:18:00
身為一個普通人,才不管毀不毀滅制度問題,而是一聽到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07-03 23:18:00
被誣賴的要自己舉證 這種修法看看人民會不會同意啊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19:00
其實被支付命令誣賴的話 提出異議不需要舉證 寫一句你放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19:00
你這個修法 真心想賴的找個理由說是偽造的 提起再審 最後還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19:00
最好一般人民懂舉證責任 看到法院公文就軟腳的一堆
作者: boringuy (不看不聽不想)   2017-07-03 23:19:00
你修正沈冠伶見解就是把他從不贊成砍掉 不加入贊成 真棒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20:00
我只是在回答你的舉證責任問題囉~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07-03 23:21:00
可是二十天內沒說 就變真的了耶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21:00
原版就是要欺負連"你放屁"都不知道的人啊... 阿 我忘了 在法神眼中 不懂法或是不小心疏忽的 都不算是人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22:00
我可沒說那些人怎麼樣喔 有人問舉證責任問題我回答
作者: fuxdk (肉身入地獄)   2017-07-03 23:22:00
幹掉你就好了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23:00
我沒說是你說的阿 法神歡迎對號入座 這可是尊稱呢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7-07-03 23:23:00
繼續找碴吧你 最好把本來比較支持廢掉制度的人搞到不想跟
作者: lazyming (lazyming)   2017-07-03 23:23:00
你根本不懂 那些被濫用的"極少數" 是怎樣被法律玩死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24:00
跟我同一邊? 我只是個路人 不跟我同邊又怎樣XDDD反正制度就是被廢掉了阿 你們也只會檢討民粹修法
作者: shrines   2017-07-03 23:24:00
反對理由在哪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07-03 23:24:00
目前來說這個修法應該是得到人民支持的
作者: lazyming (lazyming)   2017-07-03 23:25:00
你以為多少人有錢有時間研讀法律 還知道要去提出異議?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25:00
法官做出的判決如果人民都很信服 會搞到今天這地步?如果大家都很滿意 吃飽太閒才去修這條喔?人民又沒有任何監督法官的機制 當然只好訴諸修法阿
作者: lazyming (lazyming)   2017-07-03 23:26:00
退一萬步言 支付命令有被砍掉嗎 你現在不能去聲請嗎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26:00
至於修得有沒有符合法律人心中想法 干人民屌事
作者: lazyming (lazyming)   2017-07-03 23:27:00
哪有像你講的那樣 整個被毀滅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27:00
反正法官在判時 也沒在屌人民怎麼想的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27:00
被弄的時候律師費誰出 時間 金錢的損失去濫用支付命令的人只隨便弄了一張紙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07-03 23:29:00
這種修法方向是更加保障人民 只有法律系的認為不好吧當你和大眾不同的時候 直接想法去檢討大眾 那問題在哪民粹兩個字不要濫用
作者: notneme159   2017-07-03 23:31:00
修法時提出有辦法嗎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32:00
不用經過辯論程序就可取得既判力 民事法院廢掉算了
作者: MadMac (Mac)   2017-07-03 23:32:00
呵呵 看原po幾乎無視l88的言論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33:00
我只說一句 真的想賴的 他也可以想辦法扯偽造證據提再審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33:00
放個服務台 民眾自行電腦輸入 要多少既判力就有多少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36:00
快速取得既判力根本從源頭就錯了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36:00
正常人每天都在為自己的生計忙的焦頭爛額 什麼事都可能忽略何況是一張說你欠錢但不起眼的爛紙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37:00
支付命令根本就是搞更多紛爭出來是讓法院省事的做法而已
作者: Partition (啪踢玄)   2017-07-03 23:39:00
難能可貴的快速程序,事實證明就是漏洞百出都講求快速就好,還需要法院幹嘛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40:00
如果是當事人自己不願出庭還有話講 支付命令是在根本不
作者: MadMac (Mac)   2017-07-03 23:41:00
我突然想問一件事 如果照原po的說法幹掉那條判例之後 還是有人傻傻的等到執行署來討債之後 再來上訴的話 請問他提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41:00
知情的情況下就被賣了 還要自己跑法院異議這說得通?????
作者: MadMac (Mac)   2017-07-03 23:43:00
假處分之後還是要先被執行嗎?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7-03 23:44:00
我也想了解一下被強制執行時立刻聲明異議 財產怎麼處理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46:00
你要先申請停止執行 再提起再審 多跑一樣程序 哈哈
作者: guolong (+9吼溜肯)   2017-07-03 23:48:00
幫你補血,國昌粉看到有人酸他們的神就抓狂了
作者: haohaobobo   2017-07-03 23:48:00
或許再加上可向惡意者提懲罰性賠償吧
作者: l88 (188)   2017-07-03 23:49:00
台灣沒有懲罰性賠償這種東西啦XD
作者: james13112 (宇宙級邊緣人)   2017-07-03 23:49:00
我身邊有些人被這東西搞死 財產被白拿走 就是因為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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