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線走火奪2命 房東判1年2月
2017-07-03 01:13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苗栗市一出租公寓前年火警奪走兩條人命,起火原因經鑑定是老舊電線短路;該屋屋齡
已近四十年,電線從未更換,台中高分院認定老舊電線易有絕緣劣化等問題是用電常識,
徐姓屋主長期出租營利卻未注意維修更換,應負過失之責,判刑一年兩個月確定。
這起火警發生在前年一月廿七日晚上,波及多間房屋,造成二死;消防火災調查後研判
是屋室內配線老舊短路引燃,徐姓屋主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時,徐辯稱出租前台電人員曾到場做電力設備安全檢查,一切正常,並無需
要改善事項;台電每三年一次檢查都合格,證明房子電線狀況良好,主張自己並無過失。
法官認為,電力公司每三年對用戶有至少檢驗一次義務,建築法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應維護
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二者規範之義務主體不 同;就算台電已做檢查
義務,也不代表房屋所有權人在此期間內無需再依據建物實際狀況,隨時注意電力設備安
全狀況。
且經查,台電人員是二○一四年元月進行檢測,距離火災發生時間已經一年;該屋又位在
市場內,環境潮濕,可能有老鼠、白蟻啃咬加速電線裂化,徐姓屋主有責任注意電線外皮
是否因此老舊破損造成短路,認定徐有過失,判刑一年二月;徐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
全案確定。
二審法官認為,徐出租房子賺租金,卻從不更新室內配電線路,罔顧公共安全,終釀火災
,致兩名被害人逃生不及;死者家屬悲憤,徐卻至今否認自己有過失,且拒與死者家屬和
解,維持一審判決。
防電器火災,4不1沒有+1檢查
1 用電「不」超載:
同一插座或同一條電源延長線,絕不可插接多個用電器具。
2 電線「不」折損:
拉扯、擠壓電線都會造成電源線短路。
3 可燃物「不」擺放:
所有電熱品、電源延長線周邊,不可擺放紙張、衣服等可燃物
4 插頭不用「不」插:
除24小時使用家電如電冰箱,其他電器不使用時應將主電源關閉或拔掉插頭。
5 「沒有」安全標章產品不買不用:
電器應實施商品檢驗,符合電磁相容性及電器安全相關規定。
6 電業法規定,房屋電線每3年要檢查1次;民眾可向在地台電營業處或領有合格證照
的專業人士申請檢查。
資料來源/台北市消防局 製表/廖炳棋 ■聯合報
https://uc.udn.com.tw/photo/2017/07/03/1/3707583.jpg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60078
備註: 火災燒死人,出租的屋主也有責任,房東最好要小心,
否則燒死賠了房子還要去坐牢,非常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