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m (@@@@@@@)
2017-07-04 09:16:54標題:礦業法修正草案 刪補償霸王條款ꀊ
來源:聯合新聞網ꀊ
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1/2562086?from=udn-catebreaknews_ch2ꀊ
內文:ꀊ
2017-07-04 05:10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ꀊꂠ
經濟部昨(3)日端出礦業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含刪除補償規定等霸王條款、礦區租
金調漲、未曾進行過的礦場要補作環評等部分,且列為立院下會期的優先法案。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表示,後續將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希望9月前定案並送進立院,
本次修法也針對社會在意的環節做出修正,希望是實務上能夠推動的版本。
經濟部強調,礦業法以六大重點為修法主軸,分別是開採數量的管控、增訂相關環保監督
機制、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刪除展限駁回補償規定並明訂駁回情形、提存使用土地須經
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回饋原住民部落及當地社區。
礦業法第31條與第47條因礦業獨大的思維,被外界評為「霸王條款」,此次大幅修改,第
31條第二項原規定,一旦展限遭駁回,將有補償的規定刪除,未來駁回將不予補償。
經濟部說明,參考各國礦業相關規定後,發現除南韓,其他國家多無補償規定,加上礦業
法已明確訂有審查要件與應駁回情形,不須再另行補償。
至於第47條先行使用土地機制將納入主管機關裁量權,礦業權者應先行取得多數土地使用
權後,始得申請主管機關依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裁量是否核准。
其餘修正重點包含未曾進行過的礦場要補作環評,並新增展限申請時得繼續開採、辦理展
限環評者,均可繼續開採的規定;礦權展限維持以20年為限,但期滿前「三年到一年」要
申請展限。
備註:
原本的礦業法第31條
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
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
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
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
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
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項損失之範圍及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原本的礦業法第47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
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
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真的有夠霸王的.....刪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