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S5566 (⊂(‵・ω・)⊃)
2017-07-05 13:39:21先撇除 私德問題
查了一下
大眾捷運法 第49 條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
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
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這個法應該算是特別法吧
但為什麼 大家對於罰50倍 都認為很正常?
這難道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嗎?
而且
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
直接以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這...
就單純以法律的觀點來說
不覺得這條有點誇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