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看這則新聞酸民們也能嗨成這樣
說真的台灣法官真的應該去上性/別課
和柯文哲一樣都是有性別盲
洋男即使提供影片,證據力根本就不足
假設他們修幹十次,即使前九次是合意
和第十次是不是性侵根本毫無關係
而且即使是男女朋友,甚至是夫妻
只要不願意,都是性侵無誤
但老一輩的都普遍認為是男女朋友以上就不存在性侵
(不信各位去問自己的長輩)
因此女生在法庭上就變得很弱勢
即使鼓起勇氣站出來指控,男方只要提出是男女朋友關係
性別盲恐龍法官就很容易判女生輸
但實際上這是不對的,根本上就是歧視。
更別題那些被性侵者心裡的防衛機轉的部分
拍影片的當下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性侵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