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五十倍是因為這是捷運,大眾運輸系統,是公共財的一種
你逃票、濫用,就會影響到其他大眾的權益,不只是捷運公司的損失而已
就像你在逃生口堆雜物,跟你在室友床上堆雜物,是完全不一樣的
私人商店偷竊是不能罰50倍的,你自己開罰反而會有法律問題
※ 引述《CS5566 (現實裡有了我對你的眷戀)》之銘言:
: 先撇除 私德問題
: 查了一下
: 大眾捷運法 第49 條
: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
: 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
: 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 這個法應該算是特別法吧
: 但為什麼 大家對於罰50倍 都認為很正常?
: 這難道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嗎?
: 而且
: 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
: 直接以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 這...
: 就單純以法律的觀點來說
: 不覺得這條有點誇張嗎?